
署名史國良的《天山舞步》經藝術家鑒定為贗品
有一位收藏者買了一幅知名畫家史國良的畫,后經史國良過目被判定為贗品。收藏者找出售贗品者理論,出售者拒絕退款,收藏者將出售者告上法庭。史國良出庭作證認定該作品是署他名款的偽作,支持原告的申訴,而被告則辯稱畫家屬于當事人,不能自己為自己的作品作證(本報9月20日“藏博資訊”版曾做過相關報道)。這件事情在書畫圈鬧得沸沸揚揚,那么畫家究竟可不可以鑒定自己的作品,史國良有沒有權利指證自己的贗品?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有必要將書畫鑒定的門類講講。
書畫鑒定是一門學科,也分成類別和細目,有些像醫院的科室,看病要找對科別和醫生。書畫鑒定沒有全科醫生,號稱無所不能的鑒定家都是江湖騙子,比江湖的郎中要可惡百倍。
我曾經在自己多部關于藝術市場的專著中表達過對于古代書畫和近現代書畫如何進行鑒定的意見。我認為自徐邦達過世以后,僅靠某一位鑒定家的意見已經很難左右一幅古書畫,特別是有力度的古名家書畫的命運。古書畫需要的是傳承有序,有皇家著錄,這一類的古書畫價值自然高,相反如果不是這類古書畫,僅靠現在某位鑒定家的意見,則很難被收藏家認同,自然這類古書畫也就不那么容易實現其自身的價值。現在對于大名家重頭古書畫的鑒定要求的是一個鑒定群體的意見,國內目前沒有任何一位專家在古書畫的鑒定上具有一言九鼎的權威。近現代書畫在某些方面和古代書畫相似,也需要傳承有序,比如有可靠的著錄,作品來路有可靠的出處等等。另外專家和已故作者在世親屬的意見也占有重要的分量。
那么,當代書畫呢,誰是鑒定當代書畫方面的權威?誰是當代畫家作品真偽鑒定的終極評判者?當代這個詞是一個歷史的定位,當代畫家一般是指尚在世的畫家,如史國良就屬于當代畫家,他的作品就屬于當代畫作的范疇,當代畫家現在都還活躍在畫壇上,那么將他們的作品交由作者本人來斷真偽是再順理成章不過的事。但現在恰恰在這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也出現了不同的聲音。
有的人說:某些畫家對自己早年畫的比較粗糙,不成熟的作品采取不承認的態度;還有就是諸如出售史國良假畫的被告辯稱:畫家和他的作品有利害關系,因此畫家的真偽認定不具法律效力。
當代畫家作品真偽的鑒定同古代、近現代書畫比起來,本是一件最容易的事,現在反而變得棘手了。對于某些畫家對自己作品的輕率和不認真的態度,我認為大多屬于技術性的判斷失誤畢竟是極個別人的行為和案例,不能代表整個畫家群體,不具有代表性。至于畫家與作品利害關系的說法更是不能成立,因為無論是什么關系,只要畫家是其畫作的作者,就有為其作品作證的權利與義務。所以從法律的角度看,從書畫市場的角度看,我們現在必須要堅定不移地樹立這樣的認識:即當代畫家作品的真偽,作者本人的評判意見一定具有決定的意義,畫家對于自己作品的真偽能說出最具有權威的話。之所以這樣講,是因為我們必須在一個法制的范圍來認識問題,我國有一套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如商標法、專利法等,特別是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更是對著作者的權益及保護做了明確規定,諸如史國良這樣的畫家對自己的繪畫作品名譽的侵犯有指證和申訴的權利,著作者本人對于偽作的指證有著法律的效力,另外更重要的是要凈化書畫市場,要在當代書畫市場開展打擊造假、售假活動,是離不開畫家本人的指證和參與的。不否認有極個別畫家對自己作品的評判偶有失誤,但這畢竟只是少見的現象,不能據此以偏蓋全,更多的情況是:一些造假者制造散播的某些畫家對于自己作品不認賬的蜚言,不過是在收藏者和買家面前為自己的造假售假行為進行掩飾而已。
當代書畫的鑒定最終還是要由作者本人說出具有決定性的話,要把這個話語權、鑒定權交給畫家。如果不是這樣,將畫家摒出決斷者外,那就會攪亂書畫市場的秩序,引發當代書畫贗品的大泛濫。我呼吁:畫家有鑒定自己作品的權利!



皖公網安備 34010402700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