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陜西傳媒網報道,2015年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共接待中外游客達5620358人次,門票收入6.55億元,雙雙再創歷史新高,成為繼故宮之后全國第二個年接待游客超過500萬人次的博物院。圖片來源CFP
中國網新聞2月17日訊(記者 金慧慧)近日,安徽省太湖縣五千年文化博覽園中的一處秦始皇塑像群引發公眾討論,焦點在于這種做法是否涉嫌侵權,是否有助于當地旅游及文化事業的發展。據澎湃新聞網消息,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已經著手準備對安徽文博園提起訴訟。
侵權與否取決于是否享有知識產權
復制或仿制歷史文化景觀的現象早已有之。2011年紅網(長沙)就報道了一起山寨天安門事件,該事件發生在湖南省益陽市黃家湖景區,在此之前,陜西省寶雞市岐山縣五丈原鎮也出現了山寨天安門。
有律師在接受紅網(長沙)采訪時表示,雖然山寨容易牽扯版權糾紛,但天安門是明朝建筑,時間久遠,不存在版權問題,加之未全盤抄襲,所以并無侵權問題。
“天安門和秦始皇兵馬俑都超出了著作權保護期限,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竇海陽在接受中國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岳運生也指出,這兩處景觀都不存在權利人了,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復制或仿制不存在侵權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著作權喪失,作品進入公有領域。比如四大名著,已經過了著作權保護期,各個出版社都可以出版印刷。
但是,太湖縣五千年文化博覽園修建秦始皇塑像群事件稍有不同。據央視新聞報道,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發布聲明稱,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對“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享有名稱權,并且對已注冊商標,如“兵馬俑”“秦俑”“秦始皇兵馬俑”“銅車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標專用權。任何未經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權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名稱、注冊商標及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影像資料的行為,均構成侵權。
著作權、商標權均屬于知識產權。“成功注冊商標就享有商標權,判斷是否侵犯商標權要看使用者是否用來盈利,是否影響權利人利益、破壞權利人的名聲。”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原司長、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馬維野在接受中國網記者采訪時指出。

2011年9月1日,陜西寶雞市岐山縣五丈原鎮,酷似天安門的大門樓,被網友戲稱為寶雞山寨版天安門。圖片來源CFP
面對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聲明,五千年文化博覽園行政總監殷照平稱,景區內的秦始皇塑像群并不是完全按照西安臨潼兵馬俑一號坑原比例復制而成。究竟是復制還是仿制決定著五千年文化博覽園的行為是否涉嫌違法。
2011年國家文物局審議通過了《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第二條規定,館藏文物的復制,適用本辦法;館藏文物的仿制,不適用本辦法。“關于文物仿制暫時沒有法律法規方面的限制。”竇海陽說。
辦法對文物復制的標準做了詳細規定,復制文物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一級文物復制由省級文物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家文物局批準,依次遞減。未依法區分等級的文物不得復制。“從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來說,如果不制定規范,任意復制文物有可能導致文物面目全非,傳達錯誤信息,誤導公眾和消費者。”岳運生指出。
為防止法律糾紛的產生,辦法第十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或管理機構與從事文物復制、拓印的單位簽訂的文物復制、拓印合同草案,應當包括合作各方的名稱和地址,復制品或拓片的種類、數量、質量,復制或拓印的時間、地點及方法,文物安全責任,文物資料的交接和使用方式,有關知識產權的歸屬,復制品或拓片的交付,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山寨天安門屬于文物仿制,不適用《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允許還是禁止屬于行政管理范疇,而修建秦始皇塑像群是否違反該辦法首先要判定是否屬于文物復制。”竇海陽表示

2017年2月10日,鄭州,當天是農歷正月十四,大型民間文藝表演在鄭州綠城廣場上演,吸引上萬人觀看,場面壯觀。圖片來源CFP
繼承和發揚傳統文化還需創新
安徽省太湖縣五千年文化博覽園里的秦始皇塑像群,被網友稱為史上最大山寨兵馬俑群,與山寨天安門一樣遭到了一些民眾的質疑。
“天安門和秦始皇兵馬俑世人皆知,與所在地產生天然聯系,自然帶有標識。山寨版之所以被詬病是因為它侵犯了大家心中的所屬權,在大家心里,這些景觀已經屬于特地的地域。”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教授鄭承軍對中國網記者表示。
對于此類現象鄭承軍指出,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需要揚棄和創新,照抄、照搬顯示不出本地的文化底蘊,且這種文化態度不可取。“從當地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山寨不是正道,短期興許會有收益,但不會長久。”岳運生說。
但竇海陽對此持不同意見。“只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沒有必要去禁止或反對文物復制、仿制。人們認識文化分不同層次,有了解式的,有深入式的,從大眾文化知識普及的角度講,文物復制和仿制有助于文化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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