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山寨兵馬俑群(圖片來源網絡)
“秦陵博物院此次決心維護自身權利,已經著手準備對安徽文博園和比利時布魯塞爾的山寨展覽提起訴訟,要求停止展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這不僅是自身的維權行為,也是促進我國文物保護立法、司法的實際行動。”
昨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律顧問回應日前紛紛揚揚的安徽“山寨兵馬俑”事件。
事件回放:
2月8日,網友爆料安徽太湖景區驚現“山寨兵馬俑”;
2月9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官網發表聲明安徽景區屬“侵權”;
2月9日,景區回應:不侵權。沒必要溝通。
此事經過一周的發酵和大眾關注,2月15日,秦陵博物院法律顧問閆玉新主任告訴雅昌藝術網:博物院此次決心維權,已著手準備提起訴訟。

安徽山寨兵馬俑坑
院方:從聲明“侵權”到著手維權
2月15日中午,雅昌藝術網撥通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律顧問閆玉新主任的電話時,他剛落地北京,再次回應了“山寨兵馬俑”事件為侵權,并表示已著手提起訴訟。也許,此次北京之行正是為此事吧。筆者猜測。
“2月9號,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聲明,并非僅僅針對安徽山寨兵馬俑這一件事情,更多的是希望通過發布聲明來向海內外游客澄清這些‘山寨兵馬俑’展覽,與博物院沒有任何關系,《聲明》也是對游客知情權的保護。”閆主任告訴雅昌藝術網。
安徽太湖縣的“五千年文博園文化主題公園內出現的上千個兵馬俑,并對外宣稱是按照“兵馬俑一號坑”比例原樣復制,該行為院方認為侵犯了兵馬俑的整體性、完整性,構成對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閆玉新主任從四個角度入手,解釋了“山寨兵馬俑”為何構成侵權:
首先、該行為是對世界遺產的不尊重,也違反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國大陸于1985年批準了該公約)以及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兵馬俑整體形象的特有性,破壞了兵馬俑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的完整性。
其次、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五條的規定:“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即國家享有“兵馬俑遺址”的所有權,而安徽文博園的行為侵害了所有權人(國家)對“兵馬俑遺址” 的修改權、復制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博物館作為受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及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委派,對“兵馬俑遺址”行使管理職能的單位,有義務對安徽文博園的行為進行禁止。
第三、《文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本律師認為,此處的“損害”不僅是對文物實體的損害,還應包括對文物形象,文物無形價值的損害;而文博園擅自復制上千兵馬俑,擅自復制“兵馬俑一號坑”,其復制的兵馬俑形象粗制濫造,丑態百出。顯然是對文物形象和無形價值的損害。
第四,該文博園門票上擅自使用“秦始皇兵馬俑”的字樣對外宣傳,該字樣是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的法人名稱,也是秦陵博物院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文博園的行為也侵害了兵馬俑博物館的名稱權商標權。據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早在1999年便在國家工商局注冊了“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所有人的專屬權利,包括自己使用和許可他人使用。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使用文字或圖形商標肯定構成侵權。
景區回應:我們是“A貨”不侵權
2月9日,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園相關領導回應:秦始皇群像不存在混淆視聽,欺騙游客的行為,是為了給游客展示五千年文明。同時,出示給媒體一份安徽省律協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主任韋國所寫的法律意見。
韋國律師說,太湖五千年文博園兵馬俑不侵權,“第一,他們將歷史文化遺跡或全人類文化遺產作為商標專用權進行注冊,應該說在商標注冊上有一些值得商榷的部分。第二,對于商標權的保護是有特別規定的,從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園使用情況看,并沒有把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館申請的幾類商標進行使用。不代表復制了原來文化遺產的兵馬俑,就代表你侵犯他的商標,完全是兩個概念。”
韋國還認為,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在接受采訪時所提出的“不正當競爭”從現有角度看,也沒有相關具體事實。因此,從著作權、商標權及反不正當競爭這三個角度來看,都不具有法律請求權的基礎。
據相關媒體稱,景區曾主動派工作人員來秦陵博物院溝通。

歐洲比利時列日火車站展覽中陳列的仿制兵馬俑
法律界:“侵權”與“未侵權”觀點同在
針對此次安徽“山寨兵馬俑”事件,法律界存在兩種相左觀點。下面幾位律師觀點引用文匯報記者采訪: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劉知函認為,“文博園”修建“山寨兵馬俑群”供游客參觀,并以此盈利,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秦陵博物院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文博園”的行為可視為廣義的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這是對西安秦始皇陵兵馬俑一號坑的復制模仿,會造成公眾混淆。這種行為侵犯了秦始皇陵兵馬俑整體形象的特有性。同時,該園以此作為吸引游客的一大賣點,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秦陵博物院的競爭優勢,侵占了其在旅游市場的份額。
上海太平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大明表示,五千年文博園的秦始皇塑像群是否侵權要根據項目內容和運營模式來判斷。文博園展覽的“秦始皇塑像群”倘若是根據秦始皇兵馬俑進行復制,或是使用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沒有得到授權情況下,以盈利為目的,則屬于侵權行為。“侵權人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山寨兵馬俑”是否侵犯了兵馬俑文物的著作權?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兵馬俑等建筑雕像可以納入建筑、美術作品的保護范疇,一般而言,兵馬俑等建筑雕塑的著作權人應該為其設計者或者建造者。但像兵馬俑這樣的文物距今已有2000多年,其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早已不在世,并且遠遠超過了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一般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因此從著作權角度而言,“安徽兵馬俑”不侵權。
針對上述觀點,秦陵博物院閆玉新認為:有律師認為文物不受知識產權保護,這只是從文物本身的著作權方面講,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秦陵博物院本身負有的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特有性、完整性的國際責任與義務,博物院注冊商標、名稱權,以及博物院拍攝的照片、視頻資料乃至文字說明均受知識產權保護,未經許可使用不僅構成知識產權侵權還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

位于陜西臨潼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一號坑內出土的陶俑 2007年5月28日攝
兵馬俑博物館自1979年便開始對外展覽,在世界具有極高的知名度,院方安徽文博園在主觀上存在搭他人便車,在客觀上會造成市場混淆,損害博物館的合法權益。另外,文博園與博物館同處旅游行業,即便其展覽的復制品,但其數量眾多,又與博物館的館藏文物存在相似之處,其行為也破壞了博物館的在旅游業的競爭優勢,侵占了博物館的旅游市場份額。這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是,文物維權是條艱辛之路。“山寨兵馬俑”“山寨圓明園”等等行為在國內不時發生,甚至山寨到了國外。
這和文物保護法不完備也有一定關系。據悉,目前對于文物的復制的管理,我國法律僅僅在《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里規定了:從事文物復制的單位,除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但對于連復制效果都達不到的各種仿制和粗制濫造,卻無法可依,好似越是肆意妄為,反而越是有恃無恐。正是法律規定層面的不足,才給了一些山寨可乘之機,也給文保單位維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難。
“山寨兵馬俑”維權如何落幕,我們需要靜待結果。但,文物維權是社會和民眾共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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