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藝術品市場發展快速,藝術品網絡化、金融化趨勢明顯。《2014年藝術品市場年度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藝術品交易額2137億元,占全球藝術品市場交易總額的22%,居世界第二位。伴隨藝術品市場的繁榮,市場上存在的制假售假、虛假鑒定、虛高評估、交易不透明等問題亟須規范,而現行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2004年修訂)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我國藝術品市場管理與發展的需要。
2月2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馬峰在文化部專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文化部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辦法》放寬藝術品市場準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堅持對內容的底線管理,調整了監管范圍,對藝術品市場實行全方位內容監管,將網絡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鑒定評估等納入監管領域。”
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
據馬峰介紹,《辦法》適應行業發展實際,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對藝術品市場實行全方位內容監管,將網絡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鑒定評估等納入監管范圍,取消對“裝裱”“比賽”“咨詢”等這些與藝術品內容關系不大的活動的管理。
2004年出臺《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時,我國藝術品市場主要以書畫作品交易為主,多以“美術品”表述。但隨著行業的發展,藝術品門類更加多樣,人們更普遍和習慣用“藝術品”來統稱這個行業。2008年國務院確定的文化部“三定方案”也規定文化部對藝術品市場進行監管。鑒于此,我們在修訂中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規章的名稱也進行相應調整,以適應管理和發展的需要。《辦法》中藝術品界定在“作品”范疇內,重點指原創的當代藝術作品,不包括工業化、批量生產的藝術品,如手工藝品、工藝美術產品、藝術衍生品等不在調整范圍內。
規范藝術品份額化交易
近年來,藝術品金融、藝術品網絡交易等新業態和新經營模式不斷興起,特別是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等模式吸引了大量社會資金,甚至引發了社會群體性事件。《辦法》也相應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此前,《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在簡政放權方面,《辦法》將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下放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取消了藝術品經營單位、藝術品進出口經營單位的設立條件及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部分與藝術品內容無關的申請材料;將一般性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時限由原規定的15日調整為5日,將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的審批時限縮短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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