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一
投資有風險買賣需謹慎
很多上當者都是利益驅動
收藏是一件美好的事情。正如我們會收藏自己收到的第一封情書、父母的老照片、各地的明信片一樣,人類也收藏著與自己的歷史相關的文物。但當收藏變成了可以升值保值的投資時,一切都變了。
“目前的全民淘寶運動是所謂的文物鑒定之亂、文物拍賣之亂的根源。據估算,全國搞收藏的人數達到8000萬至1億人,文物拍賣企業幾百家,可是文物從哪里來?這么和你講吧,中國散落民間的文物,尤其是明清以前的文物是極其稀少的,明清的珍貴文物流傳至今的也大都是流傳有序的。新中國成立以來,出土的文物從法律層面講都歸國家所有,所以除非是非法盜掘的文物,大眾怎么可以隨便撿到真正的文物呢?而非法盜掘是國家嚴厲打擊的。可以說抱著撿漏的心態基本上只能被騙。”家就住在潘家園古玩城旁邊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李健民很是感慨民眾對于“淘寶”的癡迷。
常識二
國際通行規則需要堅持
《拍賣法》不是造假的保護傘
2008年,一位藏家花200多萬元買下“吳冠中作品”《池塘》,后經鑒定為偽作。收藏家把拍行和賣家告上法庭。由于不能證實拍行及賣家事先知曉該畫作系贗品,法院根據《拍賣法》免責條款駁回了原告所有訴求。
許多人對于拍賣風險全部由買家承擔提出質疑,認為拍賣業是個商品交易的過程,買家應該承擔的只是和股市中買低或買高的價格風險,而不是拍品真假的風險。難道買到贗品,只能怪自己是“冤大頭”和“看走眼”,卻沒有任何辦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買家買了假畫,會不會只能把假的說成真的,再找機會脫手?
《拍賣法》的第61條被買家認為是目前文物拍賣知假拍假的保護傘。“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條法律真的有漏洞嗎?
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法律專家曾萍博士認為這條規則是有法理依據的,免責條款完全符合國際通行的規則。對拍賣行的鑒定錯誤無法用法律來調整,除非“鑒定人在鑒定前明知委托人制假售假并與之同謀”構成詐騙罪,實踐中恰恰很難證明鑒定人的主觀方面是否有這樣的“故意”。
拍賣是一種特殊的締結契約方式和交易形式,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并無拍賣法的概念,亦無所謂拍賣法的專門立法,與拍賣相關的法律問題幾乎都規定在各個部門法中。我國的《拍賣法》是上世紀90年代中期由當時的國內貿易部起草的,國務院法制辦將《拍賣法》草案交由國家多個部委進行修改、補充,最后才報經人大法工委進行修改并形成最終的表決。除了《拍賣法》,廣義的拍賣法還包括散見于其他實體法和程序法中的有關拍賣的規定。
曾萍認為,文物及藝術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具有不能完全復制的唯一性,其質量也難以找到可比的標準,其真偽、瑕疵的判定則只能靠鑒定專家來進行辨別,這必然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因而難以有一個客觀的、量化的標準。如果要成立一個第三方的“權威鑒定機構”,這些專家又由誰來選擇?因此世界上絕大多數的拍賣行只能做到盡可能提供準確的鑒定、估價,來幫助買家選擇優良的拍品,但并不能做到萬無一失。拍賣公司的運作和發展靠的是自己的信譽,最終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必然會青睞那些信譽好、拍品貨真價實的拍賣行。
神州博古網的版主方興認為,這一條款是有所指的,如果沒有這一條款的存在,拍賣行幾乎不可能生存。這里有一個概念要澄清,所有的古代書畫,學術上都存在真假問題,百分之百有定論的并不多,但珍貴的藝術品在市場上會稍縱即逝,而學術研究可以后續進行。而且每個拍賣行自己是無權判定一個拍品是贗品的,除非有司法判決文書。
以英國的蘇富比為例,數百年來,每件經它拍賣的藝術品都要經過專家團隊的鑒定,假如重要器物類的拍賣不慎出現贗品,也需經兩位以上權威專家和科技鑒定屬實,在規定的期限內蘇富比才予以包退。
譚平認為,“中國的拍賣行正處在大浪淘沙的階段,現在的文物拍賣企業發展很迅猛,但可以征集到的文物與藝術品很有限,大多數的成交額是由一些主流的拍賣企業完成的,更多的企業一年都可能舉辦不了一次拍賣,于是不可避免地出現假拍與拍假等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專家:小心文物藝術品拍賣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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