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明皇帝之寶

大明天子之寶

廣運之寶
明代國寶之制始肇于朱吳。據《太祖洪武實錄》載:吳元年(1367年)十二月丁卯“定開讀詔敕儀,前期翰林院判官承制草詔訖,禮部告示百官于皇城守宿。至日,內使監設御座香案于奉天殿,尚寶司設寶案于御座南,用寶案于詔書案東……皇帝皮弁服出,樂作,陛座卷簾,鳴鞭,樂止。禮部官捧詔書至寶案,尚寶司奏用訖,禮部同中書省官用黃銷金袱裹之。奏請于午門外開讀”。又同卷載冊封皇太子時用寶情況:“……內使舁冊寶亭,東門出至西道,儀仗鼓吹前迎,百官迎送至東宮,安奉冊寶于殿內。初,皇太子降階,禮部尚書跪奏用寶,詣案捧詔書,尚寶卿用寶,以詔書置于案。禮部尚書于殿西跪奏云:捧詔赴午門開讀。”此時正在草創之際,用寶想必仍沿舊例。
有明一代于洪武元年(1368年)始制寶璽。洪武元年正月庚辰,太祖欲制寶璽而未得玉,有賈胡浮海適至,聞上即位,以美玉來獻。云:此于闐寶玉也,自其祖父相傳,云當為帝王傳國之寶,上喜,以示玉工,果良玉,即命制為璽一、圭一。又洪武二年(1369年)九月庚子:“造御寶六,白玉三,青玉三。文曰:‘天子行寶’、‘天子信寶’、‘天子之寶’、‘皇帝行寶’、‘皇帝信寶’、‘皇帝之寶’。”(《太祖洪武實錄》卷四十五)又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五月庚寅:“詔吏部自今誥命丹符許用‘敕命之寶’”(《太祖洪武實錄》卷一百九十),知此時已有“敕命之寶”之作。終洪武一朝,國家御寶凡十七。
十七寶為有明一代世守。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大內遭火,寶璽皆佚。至嘉靖十八年(1539年)二月始補造。《明世宗實錄》載:“甲辰造御寶璽十一顆,曰‘奉天承運大明天子寶’、曰‘天子信寶’、曰‘天子行寶’、曰‘皇帝信寶’、曰‘皇帝行寶’、曰‘大明受命之寶’、曰‘巡狩天下之寶’、曰‘垂訓之寶’、曰‘命德之寶’、曰‘討罪安民之寶’、曰‘敕正萬邦之寶’。”除“天子信寶”、“天子行寶”、“皇帝信寶”、“皇帝行寶”為洪武年間曾制以外,其余七寶皆新制。所有國寶掌于尚寶司者共二十有四,遂成一代定制。
以后又有世宗補造玉寶之事。《萬歷野獲編》卷二:“至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之冬,則世宗已不豫久矣。乃下詔曰:先朝甲戌遇災,御寶凡六,其五已遭毀,命所司覓美玉補造。”然此事與嘉靖十八年(1539年)造御寶十一顆之載相忤,故沈德符推測曰:“想十七寶者,大半范金為之,而此六璽乃玉制耶?”查《明世宗實錄》卷五百六十四亦有類似記載:嘉靖四十五年閏十月壬寅“禮部既進玉,上意未愜,召戶部尚書高耀論之曰:祖制五寶用料,三塊玉皆不堪,全無光澤,須得美料。西夷貢玉以無價賞多,則其美者,今若以重價訪購其上品,當用得耳。”據前述,舊十七寶已于嘉靖十八年補造添齊,何以此時再行補造?待考。
明二十四寶“其文不同,各有所用”(明 郎瑛《七修類稿》),非若隋唐之神璽,藏而不用。茲據有關典籍將明代國寶情況列表于下:
編號 寶名 用途 典籍 備注 一 皇帝奉天之寶 祀天地、郊天齊醮 《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
《明宮史·木集》 為唐宋之傳璽 二 皇帝之寶 詔與敕 《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 三 皇帝行寶 冊封、賜勞 同上 四 皇帝信寶 詔親王、
大臣及調兵 同上 五 天子之寶 祀山川、鬼神 同上 六 天子行寶 封外國及賜勞 同上 七 天子信寶 召外服及征發 同上 八 皇帝尊親之寶 上尊號 《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
《明宮史·木集》 九 皇帝親親之寶 論親王與藩府 同上 有大小二顆 十 制誥之寶 詔用;一品至五品誥命用 同上 用之最多 十一 敕命之寶 敕用;六品至九品用之 同上 同上 十二 廣運之寶 獎勵臣民 同上 同上 十三 敬天勤民之寶 敕論朝覲官 《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 十四 御前之寶 圖書、文史等用之;宮中庫藏箱鎖用 《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
《明宮史·木集》 十五 表彰經史之寶 圖書文史等用之 《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 十六 欽文之璽 同上 同上 十七 丹符出驗四方 凡敕命遠出者,用一黃紙封套,上下悉用此璽封識 《大明會典》卷二百二十二;《明史》卷六十八;《明宮史·木集》 十八 奉天承運
大明天子寶 《明史》卷七十四;
《明會要》卷二十四 世宗增制 十九 大明受命之寶 同上 同上 同上 二十 巡狩天下之寶 同上 同上 同上 二十一 垂訓之寶 同上 同上 同上 二十二 命德之寶 同上 同上 同上 二十三 討罪安民之寶 同上 同上 同上 二十四 敕正萬民之寶 同上 同上 同上掌寶機構。寶者,人君所以信其令于天下者也。人君之于寶則設官以守之,以慎其令也。
吳元年曾設符璽郎,專掌寶璽,秩正七品。后置尚寶司,為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洪武元年,改為正五品衙門,置卿一人,少卿一人,司丞二人。明代諸帝于尚寶司諸職十分重視,視其為親近侍從。明太祖曾頒《尚寶卿誥》曰:“寶乃乾符也。昔列圣握而統寰宇,故為神器,特謹以示信,然非忠勤無偽之士,安可職于尚寶者耶?今命爾某為聯尚寶某官,爾當宵晝慎恭,使事密而隱,機潛而發,方可周旋于左右,爾其敬哉!”(《明太祖集》卷九)因之此官之選至慎。“國初類以文學儒臣領其職,或兼秩焉。尚書郎而下非有才名者不得調,勛輔大臣子弟奉特旨乃得補丞,他流所弗與焉。”(清孫承澤《天府廣記》卷十)
尚寶司諸官除掌前述二十四寶而辨其所用外,亦負責掌管稽查:(一)守衛金牌:有仁、義、禮、智、信五種。以給勛戚侍衛之啟從及班值者、巡朝者、夜宿衛者佩帶。(二)半字銅符:有承、東、西,北四種,以給巡城守衛者。巡者左半,守者右半,合契而點察焉。(三)令牌:有申、金、木、土、火、水六種。以給金吾諸衛及五城之警夜者。(四)銅牌:一種,以稽守卒,曰勇。(五)牙牌:有勛、親、文、武、樂五種,朝參官員出入佩之。(六)祭牌:有陪、供、執三種,以給陪祀官、供事官、執事人佩帶。(七)雙魚銅牌:二種。給宿直衛錦衣校尉之止直者曰嚴,給光祿胥役之供事者曰善。(八)符驗。有馬、水、達、通、信五種,為官員使用馬、船之憑據。這些寶璽符牌“俱系朝廷信物,機密所在,關系匪輕”(清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二十六),而尚寶司“稽出入之令,而辨其數,其職至邇,其事至重也。”(《明史》卷七十四)按明代官制,尚寶司諸官品秩不高,然其職掌及作用實不可忽略。
與尚寶司同時,明代宮禁之宦官中,設有尚寶監,其定制演變如下表:
時間 名稱 品秩 備注 吳元年 尚寶兼守殿奉御 正六品 洪武二年 尚寶 不詳 一人 洪武四年 尚寶 從六品 并授內直郎 洪武七年 尚寶監令 正七品 一人 尚寶監丞 從七品 一人 洪武二十八年 尚寶太監 正四品 一人 左、右少監 從四品 各一人 左、右監丞 正五品 各一人 典簿 正六品 一人 長隨、奉御 正六品
直至洪武末年,尚寶監之人員設置才正式厘定。設掌印太監一人,僉書、掌司則依需要隨時增減,無定員。
史載尚寶監職掌為寶璽、敕符、將軍印信。凡尚寶司所領用之御寶全部囊括其中。此外,御藥房之“御藥謹封”,其他不常用之寶璽亦在其中。然其與尚寶司皆非具體參與御寶之保存,而是對用寶過程負責。簡言之,尚寶監之作用一為橋梁,二為監視。
作為橋梁,尚寶監太監擔負著尚寶司與內宮司寶女官、尚寶司與皇帝間的溝通任務。作為內宮女史,司寶女官不可能與外朝之尚寶司官員直接接觸,若要使御寶由女官保管場所轉至負責使用之尚寶司官手中,其間必須經過可以和這兩種人都能接觸之尚寶監太監傳遞。另除常朝時尚寶司官員在御前直接奏請用寶外,若遇有急務或偶發事情需用御寶,尚寶司官員請寶折奏亦不能親自送達御前,而是要經過尚寶監太監傳遞,得旨后方能取用御寶。
作為監視機構,尚寶監要參與尚寶司一切用寶程序。“遇用寶,則尚寶司以揭貼赴尚寶監,尚寶監請旨,然后赴內司領取。”“凡各衙門勘合用盡,預編完某字號勘合,開底簿,用寶訖,勘合本司(即尚寶司。下同——引者)收貯,底簿付尚寶監官繳進”,“凡用御寶,俱預編某字號勘合一百道,底簿一扇,用盡再編,勘合本司收貯,底簿付尚寶監繳進。”(《大明會典》卷二百二十二)“凡請寶、用寶、捧寶、隨寶、洗寶、繳寶,皆與內官尚寶監俱。”(《明史》卷七十四)尚寶司之一切行動,無不在尚寶監之監視范圍中。如此內官外司形成相互制約之運行機制,亦成為明代用寶制度之特色。
為確保國寶之安全,有明一代在內宮還設有司寶女官,負責保存收貯御寶符契。司寶女官不參與國寶鈐用過程,只據圣諭要求將國寶提供給尚寶監而已。
司寶女官設于明初。吳元年置內職六尚局。其尚服局當有專司御寶之女官。至洪武五年(1372年)更定為六局一司,尚服局下設司寶二人,秩正六品,洪武十七年(1384年)更定品秩,除原有司寶二人外,又增設掌寶二人,秩正七品,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再增典寶二人,正七品,女史四人,改掌寶為正八品,司寶之人數,品秩不變。司寶女官之編制遂成定制。至永樂年,女官之職事全部移歸宦官時,此編亦未裁除,直至明末。
綜上所述,明代負責國寶保管、使用之尚寶司、尚寶監、司寶女官三機構之關系便可一目了然。值得注意者,這種多重掌寶機構,多重用寶手續之制實為晚明宦官控制尚寶司,進而左右詔旨發布以干國政之肇因。
用寶程序。明代諸帝于用寶極為慎重,尚寶司、尚寶監皆奉旨請寶鈐用。誡如成祖所言:“無御寶文書,即一軍一民,中官不得擅調發”(《明史》卷七十四)。即使于宦官專權之日,國寶使用之程序仍十分嚴格。
使用御寶之前,“尚寶太監用大黃絨絳,兩手恭捧,掛于項。尚寶卿以金盆盛水濯之,次日乃用。”(《明會要》卷二十四)《明會要》載,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九月二十九日為用寶之期。實則此二日需舉行象征性之儀式,而絕非只此二日用寶,它日則不與焉。由于原因及地點不同,國寶使用之程序亦有區別:
(一)普通之誥敕文書:“凡誥敕等項寫完,合用某寶,本司官會尚寶監官于皇極門用。”“凡吏部選過文職、帖黃,三年兩次,底簿每年一次,俱年終奏行本司用寶。先期具手本送司,會同吏科給事中一員,于本司查對明白,本司奏請用寶”。“凡兵部每次選過武職,帖黃簿并三年一次清理。武職大小,帖黃簿具奏行本司用寶。先期具手本送司,會同兵科給事中一員,于本司查對明白,本司奏請用寶。”(《大明會典》卷二百二十二)以上諸情況用寶,尚寶司以揭帖赴尚寶監,尚寶監請旨,然后赴內司領取,尚寶司、尚寶監官共同鈐用后繳回內司。
(二)重大軍事行動急令調軍用寶,則啟用用寶金牌。《明實錄》洪武四年(1371年)五月:“命工部造用寶金牌及軍國調用走馬符牌。用寶為小金牌二,中書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遇制書發兵,省府以牌入而后內府出寶用之。”又洪武四年八月,“改制用寶金牌,其上篆為陰陽文,仍增金符二字,闊三寸,長九寸五分,上钑二鳳,下钑二麒麟,牌首為圓竅,貫以紅絲絳。上以古者符寶示大信于天下,關防弗嚴,則奸偽由生,故命改制二牌,仍付中書省與大都督府各收掌之。凡軍機文書非大都督府長官與中書丞相及在省長官不許入奏,亦不許擅自奏請。若有詔急令調軍,中書省即會大都督府官同人覆奏,然后各出所藏金牌入內請寶出用。”(《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六)
(三)凡朝廷大禮,尚寶司官取國寶隨皇帝至行禮之地。頒詔天下時,翰林院官先撰詔文請旨裁定,付中書舍人書寫,然后尚寶司于御前直接用寶。
(四)各種禮儀性隨寶:“每大朝會,本司官二員,以寶導駕,俟升座,各置寶于案,立侍殿中。禮畢,捧寶分行,至中極殿,置案而出。駕出幸,則奉以從焉。”(《明史》卷七十四)又皇帝登基大典當日,“捧寶官開盝取玉寶,跪授丞相,相捧寶上言:皇帝進登大位,臣等謹上御寶。尚寶卿受寶,收入盝內,”(《明會要》卷十四)又凡遇皇帝親祀天地、社稷、山川,尚寶司官按例都要“于承天門外乘馬,從寶后行。禮畢,仍從寶回至承天門外下馬。”(《大明會典》卷二百二十二)以上諸情況,由尚寶監太監于內司領寶后交付尚寶司官員,由尚寶司全權負責隨寶事宜,尚寶監不得參與。
每年歲終,尚寶司官奏行欽天監選擇洗寶吉日。至期,尚寶監太監和香物入水,共同捧寶于皇極門洗凈,入寶匣謹封。與此同時,尚寶司將本年度用寶數目統計上奏,據統計,每年用寶約三萬余次,用寶色銀每年約消耗六十余兩。(《明宮史·木集》)
故宮今藏明代國寶狀況。明代國寶歷經李自成進駐紫禁城等變革,所存者迄今未見。現今北京故宮博物院所藏只璽文與明二十四寶有相同者。其紐制、質地、尺寸皆與原國寶迥異。對比研究,其制作當在明中葉成化時。所得計十有五方。其“皇帝之寶”二方,“皇帝尊親之寶”二方,“制誥之寶”一方,“廣運之寶”四方,“欽文之璽”三方,“御前之寶”三方。雖然殘缺不全,仍不失為研究明代寶璽制度之珍貴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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