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利國際拍賣行有限公司去年秋拍上出現了徐悲鴻先生的畫作《西湖炊煙》,起拍價400萬元,估價高達450萬元至850萬元。不過,對這幅題有“白云弟屬寫”的徐悲鴻畫作,《東方早報(微博)》在一周之前便刊發長篇圖文報道,直指此畫實為徐悲鴻先生學生梁白云所作,徐悲鴻先生只是做了“題字”而已。
為了證明這一點,記者指出這幅“徐悲鴻作品”曾經出現在1992年的香港佳士得拍場上,拍賣圖錄顯示,那只是一幅由徐悲鴻先生題字,其學生“梁白云寫”的畫作,名為《古木參樹》??墒?,十多年之后,畫作上的“梁白云寫”卻不見了蹤影,鈐印也消失了,原徐悲鴻先生所題“白云弟寫此屬題”也變成了“白云弟屬寫”,全然成了徐悲鴻先生一個人的作品。
由于媒體及時曝光和揭露,北京保利在開拍前便做出了聲明,言明“經考究,此作品為徐悲鴻與學生梁白云合作之畫作,”最終導致作品流拍。
對于《古木參樹》變身《西湖炊煙》一事,收藏界、拍賣界甚至文化界頗多議論,涉拍各方當事人應該同樣心情忐忑。畫作拍事雖說因流拍已告終結,但對拍賣市場上偽作、贗品盛行,并由此引發糾紛及相關法律問題,卻在法律界依然余波未平。有業內人士指出,如果此畫問題未被及時揭露,此幅徐悲鴻先生的《西湖炊煙》在流轉拍賣中真造成了受買人巨額財產損失,受害者倘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指控贗品制作者涉嫌詐騙犯罪,那我們的公安機關是否能夠立案,通過依法偵查讓徐悲鴻先生那幅《西湖炊煙》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使造假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藝術品交易市場中的“水”確實很深,似乎也被人為地蒙上了一層面紗,種種造假、惡炒、假拍、暴利亂象及其利益糾葛都潛伏其中。行業內流行著的“古玩市場看眼光”、“藝術品交易‘無’欺詐”、“拍賣物品不保真”等,都很難使這一領域中的黑幕被完全揭露出來,也成為司法介入的一個“短板”。
記得一年之前,一位董姓女士在北京飯店舉辦的一個拍賣會上,拍得林則徐行書作品和程璋《馬上封侯圖》各一幅,總價12萬元,并支付了1.4萬余元的交易傭金。后經權威機構鑒定,其拍得的兩幅字畫均為贗品。由于董女士無法提供足以證明拍賣行存在事先明知拍品為贗品的證據,而拍賣行又確曾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上做了不能保證拍品真偽或者品質的聲明,因此,法院最終判定董女士敗訴。
隨著書畫交易價格的攀升和其他收藏品投資熱的升溫,類似訴訟事件也急劇增加。案件類型雖有些不同,但拍品受買人敗訴的原因卻大體相仿。問題主要集中在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的免責規定上,該條第2款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就是所謂的“不保證條款”,即只要拍賣行明確表示不保證拍品真偽和品質,又在合同上做出了“聲明”,那就不承擔拍品存在瑕疵的責任。這樣看來,在法律、合同上,事情似乎極其簡單。為了“免責”,拍賣行大多在交易合同中設置“不保證條款”,拍品所有人亦可大膽行事,做舊、造假基本無妨,交易風險及其損失概由受買人全部承擔。如此一來,也導致拍賣市場上贗品、假貨充斥,不僅顯失公平,嚴重破壞誠實信用原則,也擾亂了市場秩序,拍賣行業的形象和利益也難以自保。
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一些拍賣行在合同上常規設置了“不保證條款”,但為了促成高額交易,他們在開拍前甚至在拍品預展中,就做足了文章,對拍品的來源、流轉、價值以及其中的“故事”等做了詳細介紹和渲染,甚至私下勾連,出謀劃策,介紹知名行業專家進行專門推介,給社會和競拍人造成強烈的“拍品為真”、“品質上乘”、“值得收藏”等印象,誘導他人參與競拍。這種積極的作為,顯然與其合同中所聲明的“不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超然”姿態形成鮮明的反差,無疑對競拍人及最終的受買人構成了誤導。人們甚至很容易認為,合同中的某些條文可能只是“格式條款”,僅僅具有“形式意義”,其風險意識的降低,恐怕不完全是他們自己的問題,多少與合同相對人的不當作為有關。筆者想,這是拍賣糾紛出現之后,司法區分責任并最終判定歸責必須綜合權衡和考量的問題。
至于將贗品充當真品進入交易市場獲取高額利潤,現在似乎也是司空見慣甚至見怪不怪了。如何界定性質?筆者想,首先應該考慮是一種民事欺詐,它不會因為贗品進入到拍賣市場而被自然“漂白”。從訴訟角度上講,關鍵還是如何采集證據加以證明的問題。如果一方有意造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情節嚴重并造成他人重大財產損失的,還可能是一種涉嫌詐騙犯罪的行為,司法當然應當介入;如有相應證據可以證明某些拍賣行或其從業人員亦已深度介入,同樣應當令他們承擔法律責任,也不能因為有了一個合同上的“不保證條款”,就輕易逃脫。同時,此語境下,修法是否也該是應有之意?(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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