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起草的人員之一,王鳳海向記者詳細解釋了拍賣公司為什么不應該保真。他說,目前中國藝術品鑒定應當只有三種方式,一種是“專家目鑒”。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統一的鑒定標準,也沒有一個統一的鑒定機構,加之任何一位鑒定人員都不能保證自己百分之百的準確率,因此“專家目鑒”具有一定局限性。
第二種是“文獻佐證”,但是文獻本身就有可能存在偏差,比如《石渠寶笈》,當時編撰的時候就有兩到三成的藏品是有爭議的。而將這些百年前本身就有爭議的藏品拿到現在,再來依據當時就有爭議的文獻判斷現有文物的真假顯然也不科學。
最后一種就是“儀器辨偽”。通過科學手段,雖然能夠辨明墨是哪個年代的,或者紙張產于什么朝代,但是不可能判別作品出自何人之手。因此,在各種客觀事實都做不到的情況下,要求拍賣人保真顯然是不公平、不公正,也是不正義的。“在美國某些州,如果一個拍賣公司打出保真旗號,將被認為涉嫌商業欺詐,因為本質上根本做不到,你如果非要說做得到,就會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涉嫌行業欺詐,”他說,根據這些情況,《拍賣法》作出了第61條第2款“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他向記者透露,在蘇敏羅案件審理過程中,審理案件的法官及相關人員曾專門聽取各方專家的意見,雖然專家的觀點并不會直接影響到審判的最后結果,但拍賣公司已經聲明不能為拍品保真的,不應該承擔相應責任,這已經成為各屆人士的共識。
王鳳海還認為,表面上看《拍賣法》的該項條款是在為拍賣公司免責,但實際上該條款也在保護委托人和競買人的權益。該條款提醒競買人應該對自己中意的拍品謹慎審視,一定程度避免了競買人的盲目購藏,也是對競買人的一種保護。“《拍賣法》還規定:‘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時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這條規定就是要讓不特定人群廣泛獲知拍賣訊息,《拍賣法》還規定了‘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該規定讓買家有權利近距離接觸、觀察拍賣標的,并鑒定藝術品的真偽。這些都是《拍賣法》中體現出的對買家的保護”。
王鳳海說,近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藝術品拍賣不可避免地被一些買家作為投資手段,但只要是投資就會有風險,因此,買家的心態要平和,“就像投資股票,賺了你不會和證券公司平分利益,輸了也不會想到要證券公司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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