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店主不備,一男子將翡翠店內用于“賭石”的原石盜走,經鑒定這塊“石頭”系翡翠原石,價值2萬元。近日,海淀檢察院對涉嫌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趙某提起公訴。而作為“賭石”的被盜“石頭”究竟價值幾何,成為此案爭議的一個焦點。
今年1月初的一天,趙某前往位于海淀區廣源大廈地下一層花鳥魚蟲市場閑逛,經過一家賣翡翠的攤位時,發現該攤位前正有五六個顧客在看賭石。趙某上前打聽賭石的價格,店鋪老板說一塊石頭要500元,趙某認為價格偏高便離開了攤位。
過了10多分鐘,趙某又轉回這個攤位,趁人多將桌上的一塊“原石”偷拿回家。2011年2月趙某再次來到海淀區廣源大廈地下一層花鳥魚蟲市場時,被翡翠店店主發現,隨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過北京市海淀區價格認證中心聯合北大寶石鑒定中心鑒定,這塊被盜的石頭系翡翠原石,價值人民幣2萬元。趙某稱,他只是因為一時好奇才將原石盜走,回家后用鉆頭磨掉了該塊原石的皮料,并將加工好的玉石擺在家中觀賞。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數額在2萬元的,屬于盜竊數額巨大,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賭石價值幾何,成為此案定罪量刑的關鍵。
爭議:“賭石”究竟價值幾何?
所謂“賭石”,即指買賣翡翠原料,“賭”的含義是指翡翠在開采出來時,有一層風化皮包裹著,未切割時無法知道其內的好壞,須切割后方能知道質量的翡翠。據業內人士介紹,“賭石”除了靠經驗,更多的也是憑運氣,有說法稱“賭石”為“十賭九輸”,很多人最后都血本無歸。
那么趙某所盜走的“賭石”,如果在切割后一文不值,是否就不算盜竊呢?標價500元的“石頭”經過鑒定價值2萬元,應按哪種價值起訴?
對此盜竊嫌疑人和“賭石”所有人的說法也有不同。趙某稱,當時攤主對這塊“石頭”要價500元。但據檢察官介紹,攤主在其攤位上擺了很多未切割的“原石”,要價500元,但趙某所偷的這塊“石頭”實際是“樣品”,已經切開了一部分,露出了里面的翡翠。這塊“賭石”作為“樣品”,屬于“半明料”,和其他標價500元的“原石”并不同。攤主稱這塊“石頭”他一般都向顧客開價6萬元。
辦案機關曾對涉案“賭石”做過兩次鑒定,一次鑒定價值4萬元,一次鑒定價值2萬元,最后按照最低價格對趙某提起了公訴。
“賭石”賭出了法律難題
陳雅楠律師告訴記者,按照法律規定,盜竊1000元以上,才構成盜竊罪,如果被盜的“石頭”僅價值500元,只能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拘留等處理,因此趙某是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還要看其盜竊數額。
陳律師認為,對于已經明碼標價的商品,應以標價為準,如果商品價值不確定,從法律上看,應以估價鑒定的價值為準。對于本案中的“賭石”,如果攤主已經明確標價500元,那么應以標價為盜竊數額,但具體情況還要看攤主及相關證人的陳述。
北京重華律師事務所的王眾星律師則認為,涉案的“賭石”還是應以鑒定價格為準。他舉例說,如果朋友送給事主一塊價值2萬元的玉,但沒有發票,你可能認為它就值500元,但這塊玉被盜后經鑒定價值2萬元,最終在法律上還是以鑒定價值為準,而不是事主或小偷所認為的價值。尤其對寶石而言,非專業人員很難估量其真實價格,還是應以鑒定結果來確定。
“趙某主觀上想占有這塊石頭,對它可能產生的任意價值,心里已經做好了準備。”王律師認為,趙某對其所偷的石頭“價值”已經有所預見,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但王律師也認為,趙某對這塊石頭進行了加工,也有可能使其增值,這是存異議的地方。加工寶石所提升的價值,并不屬于原物的價值,但這種價值有關部門很難鑒定,對于趙某這種非專業人員所做的加工,更是無法通過鑒定判斷其具體增值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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