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秋寶、羅希賢、葉雄都是上海市知名畫家。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曾被約稿于A出版社和B出版社,為連環畫《紅樓夢》《李自成》等手繪上千幅畫稿。但這些畫稿原件在連環畫出版后均未退還原作者,而被視為“投稿”按當時的慣例作不退稿處理。時隔二十年,俗稱“小人書”的連環畫再度引起關注,當年這些提供出版的手繪畫稿,至今已價值不菲,不少當年的畫稿不斷地流向收藏和拍賣市場。
三位畫家多次就要求出版社返還當年的畫作原稿一事,與出版社交涉未果。于是,他們來到上海市競業律師事務所找到我,由我代理三位,將兩家出版社告上法院,要求歸還畫稿。
出版社之所以不同意返還畫稿,主要依據國家版權局于1990年發布的《關于作品原稿是否應退還作者的意見》。該意見規定:“對已經出版的作品原稿,作者要求退還的應歸還。1985年以前出版的作品,如原稿遺失或損毀,出版社可向作者解釋,按不退稿慣例處理。”由于幾位畫家索要的都是1985年以前出版的作品原稿,據上述文件,出版社“按不退稿慣例處理”并無不當。此外,出版社認為,時隔二十多年才提出返還原稿,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我在庭審中指出:首先,這些畫稿原件,既蘊含知識產權的法律概念,同時又包含民法學上的財產所有權概念。《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畫家的畫稿顯然屬于畫家的私人財產,這是民法意義上的特定物。按照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畫家受約向出版社提供作品,僅僅是將美術作品的出版權通過出版獲酬的形式轉移給了出版單位,但美術作品的所有權并沒有隨之轉移,不經所有權人的同意,拿走不還,就是一種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現出版社稱有部分遺失畫稿無法返還,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索畫案不僅于法有據,而且這也是畫家群體法律意識覺醒的表現,并有利于依法規范出版行為。至于訴訟時效問題,從畫家將畫稿交付給出版社之日起,畫稿作為畫家的財產即處在出版社的占用、保管之下。基于雙方沒有約定索回的時間,因此三位畫家至今仍然享有要求返還的權利,本案并不存在“訴訟時效”的障礙。我要求法院判令出版社返還畫稿或者賠償損失。
該案審理中,B出版社在清理歸還原稿并作出經濟補償的基礎上,與畫家羅希賢達成和解。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A出版社應當向楊秋寶、葉雄返還占用的畫稿。雖畫稿已遺失,但應當認定其具有價值。根據其藝術價值和發行數量及兩位畫家的知名度,判決A出版社分別向兩位畫家賠償經濟損失。
此案的判決,不僅解決了提供出版的手稿的所有權問題,而且,為上海畫家索回自己的畫稿開了先例。



皖公網安備 34010402700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