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一代書法名家于右任的122件書法作品的去向問題,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于右任的600多幅書法作品怎么會到卓敬亭、卓登父子手里?其中的122件又為什么被捐贈給咸陽市政協?這些作品現在怎么樣?
無償捐贈122件于右任書法作品
記者日前采訪了于右任書法作品捐贈者卓登。據他介紹,其父卓敬亭和于右任是咸陽老鄉,1926年成為于右任的副官,1930年于右任在南京任國民政府監察院院長時,卓敬亭又跟到南京。于右任特別信任卓敬亭,卓登現在還保存著于右任給卓敬亭簽發的一份委任狀,“茲派卓敬亭為本院辦事員”。
卓敬亭跟隨于右任近20年。平時,于右任寫書法時,遇到不滿意的作品,就讓卓敬亭扔掉,但卓舍不得扔,而是保存起來。就這樣,積攢了大量于右任書法真跡。當年,卓敬亭在南京于公館工作,將老母親從陜西涇陽接到南京。1944年,卓母在日軍轟炸時慘死,這對他打擊很大,于是他告別于右任,回到涇陽老家。臨別時,于右任贈予其一些書法作品。
卓登說,此后每年農歷六月六,父親都將所藏的于右任書法拿出來曬太陽,記憶中當時家里藏了大大小小600多幅于右任的書法作品。這些作品一部分被卓敬亭送人,而更大一部分在“文革”期間被抄家抄走。1966年,卓敬亭去世前,叮囑兒子卓登保存好于右任的書法。
1986年,卓登見到了當時咸陽市政協秘書長、咸陽市祖國統一委員會主任路樺。路看到這些寶貝后,十分驚喜和震驚,就希望卓把這些寶貝捐給國家。經過協商,卓登自愿將122件于右任書法作品、1件筆筒無償捐贈給咸陽市政協,并寫有捐贈簡明登記單。
此后,咸陽市政協出面協調,解決了卓登一家五口的農轉非問題,并將卓登增補為咸陽市政協委員。
收藏家、咸陽市藝術館退休干部、《書畫家》副主編姜德華,曾親眼目睹卓登捐贈給咸陽市政協的于右任作品。姜德華說,在這批書法作品中,有于右任寫的中堂、楹聯、條幅、冊頁以及額匾等。那些作品大多是于右任在抗戰前夕寫的,其中的《千字文》尤為珍貴。于老一生忙碌,很少寫《千字文》,物以稀為貴,捐贈給咸陽市政協的《千字文》現在估價至少300萬元。
藝術珍品陷于無序流動
“卓登當年確實捐出了122件于右任書法作品,裝裱后存滿了5箱。上世紀90年代初,這5箱書法手跡被三原縣有關方面借到深圳展出。”當年負責這批書法手跡保管工作的咸陽市政協的趙素娥,透露了于右任書法的去向。咸陽市有關方面的調查及存放在該市檔案局的文檔顯示,1991年,陜西省政協、咸陽市政協、三原縣政協三級政協曾合辦于右任書法深圳、福州沿海巡展。巡展后,卓登捐贈的書法作品下落不明。
時任三原縣委副縣級顧問、“征集組”負責人之一的崔德志近日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展覽在深圳、福州等地辦了一段時間,除了咸陽方面提供的于右任書法外,組委會還在北京、上海以及杭州等地征集了于右任書法。展覽舉辦前,崔德志曾向咸陽市政協提出經費事宜,但時任咸陽市政協主席沈樹森對他講,先辦事,回頭給10萬元經費。崔德志最終“到處借錢欠賬”,把展覽搞了下來。崔德志說,展覽結束后,他曾多次致信咸陽市政協,“讓他們把賬一還,把東西(指于右任書法)拿走。”但“沒有得到回應”。此事就拖了下來,一拖就是10年。展覽結束后,部分作品交由三人保管,即三原縣委組織部計姓工作人員、博物館的康副館長和縣委統戰部的張姓工作人員。崔還表示,自己所保存的32幅44件于右任作品已于2000年前后轉交三原縣博物館收藏。對于卓登捐出的17件于右任《千字文》,就一直保存在張姓工作人員家中。在三原縣委辦公室,那位張姓工作人員的家人拿來了裱糊完好的17件《千字文》,一同前往的卓登打開后不禁哭出聲來:“24年沒見這東西了……對,就是,這就是我捐出去的《千字文》,絕對沒錯……”
而在三原縣博物館所藏于右任真跡有69幅計101件,該館《藏品分類賬》上面清晰地登記著從總登記號2344到2375,總計有32幅44件,是崔德志交來的。
對此,崔德志說,他把保管的于右任書法都交給博物館,但“并不全是咸陽市政協的那些,還有從外地收集的一些”,也就是說,44件移交的書法中,不全是卓登捐贈的。而其他一些于右任書法,“可能有的在檔案局”,還有一部分由于“保管條件所限,被挪到工作人員家里了”。
至此,于右任書法作品流失之謎似乎真相大白了,然而,卓登所捐贈的122件作品,至少還有60余件下落不明,它們流失到哪里去了?對于社會上廣為流傳的真跡被官員私分的說法,還需要有關方面進一步調查。
據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說,上世紀90年代,三原縣曾大范圍通過捐贈、征集和租用等方式,將于右任書法作品匯集到三原。對于這些作品,最初管理較規范,但后來管理松散,作品被人私分不是沒有可能,況且于右任的真跡可謂千金難求。而且,還有這樣的傳言,其中部分作品被人轉送他人……
對于上述問題,截至6月23日下午,咸陽有關方面還在調查當中。
如何從源頭上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盡管“捐贈的122件于右任書法作品去向不明”事件還沒有蓋棺論定,其間的許多謎團尚需進一步破解,但梳理該事件的脈絡,就不難發現這樣一個問題:對于捐贈藝術品的監管缺失是造成這種后果的主要原因。
就此,有律師表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而根據此法的第十六條,受贈人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第二十條,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第二十一條,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第二十二條,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對照法律條款不難發現,在接受了卓登捐贈的122件于右任書法作品并進行外出展覽后,這批藝術珍品因為種種原因而陷于無人過問、無人管理的境地,而這一拖就是十幾年。
有業內人士表示,由于文物級藝術品所具有的不可再生及不可隨意流動的特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條文還不足以涵蓋并予以切實保護,這一立法目前在國內尚屬空白。
對于這類捐贈,如果能從立法上對受贈主體予以明確,如限定受贈方為國立博物館及美術館,因其具有一整套完善的登記、管理、保護及合理利用的辦法,會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贈品的安全和有序流動。同時,針對近年來眾多文物被民間收藏的現狀,也應該配套出臺諸如“向文博機構捐贈文物者,其所捐文物不計入遺產繼承所得,并可抵免相應金額的遺產繼承稅”等條文,以調動廣大個人、單位捐贈的熱情和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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