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賣現場由日本舊貨商西尾生一偽造名畫被逮捕想到蘇敏羅敗訴案
7月23日,70歲日本舊貨商西尾生一等二人因偽造著名已故日本畫家東山魁夷代表作《綠的回響》,并把這幅贗品以4300萬日元高價出售。7月22日,日本岡山縣警察本部井原警察署以涉嫌犯有詐騙罪,將其逮捕。
西尾生一等人造假始末
“日本新華僑報網”有報道稱,當地警方透露,西尾生一等二人還曾偽造過日本已故著名畫家加山又造的作品《月朧》,以3000萬日元的高價出售。此外,他們還以5500日元的價格出售過兩幅贗品,井原警察署目前正在調查這些贗品的來路。
據悉,東山魁夷《綠的回響》原作長61英寸,寬80英寸,而西尾生一等人偽造的贗品與原作相比,長和寬分別小了23英寸和36英寸。盡管他們的贗品幾乎以假亂真,但是尺寸的縮小和落款位置的錯誤,還是讓他們露出了馬腳。
何以難在我國發生
西尾生一等二人偽造名畫涉嫌犯有詐騙罪的定性就這么簡單明確。倘若此事是發生在我國的書畫拍賣市場,偽造名畫的人可能不會遭此“劫難”,至少,上述警方的調查不可能成為“涉嫌犯有詐騙罪”的依據。由此筆者想到前陣子在我國書畫拍賣界鬧得沸沸揚揚的蘇敏羅競拍吳冠中贗品《池塘》敗訴案。
按照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對于這一法條的建立,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起草人員之一的王鳳海曾在今年3月接受《收藏投資導刊》記者關于《蘇敏羅為什么會輸了官司》一文的采訪時做過如下解釋,即:“在美國某些州,如果一個拍賣公司打出保真旗號,將被認為涉嫌商業欺詐,因為本質上根本做不到,你如果非要說做得到,就會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涉嫌行業欺詐。”
1月8日《北京晚報》就蘇敏羅競拍贗品《池塘》訴至法院最終敗訴發表了《“假畫案”原告上訴?吳冠中:國法管不了行規?》一文也曾稱:“拍賣行規不保真假,明確是假畫也不負責,堂皇售假。如這是國際行規,當屬糟粕,中國特色的拍賣行不仿效,誠信是中華民族之魂。”由此,不難想象中國假畫為何如此猖獗的原由了。
拍賣法到底保護了誰?
要言之,拍賣公司可以依法作出不能為拍品保真、不承擔相應責任的聲明。但其前提是不可以替將要赴拍的拍品做虛假的描述和宣傳。一審法院認為北京翰海對其拍品《池塘》創作過程的描述,作出“并未對拍品‘保真’,因此不構成虛假宣傳。”
事實果真如此嗎?對此,我們有必要重讀一下北京翰海拍賣《池塘》前的宣傳描述。北京翰海稱該宣傳文稿來自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吳冠中》一書,也就是說,宣傳內容即使有蓄意掩蓋事實之嫌也是出版社的責任。然,北京翰海運用出版物相關文字無非是為了讓競拍人相信上拍的《池塘》系吳冠中真跡,其目的清晰可見。此行為不得不被人疑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虛假宣傳。不管從哪個層面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總則“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論如何也不能理解為拍賣人、委托人對拍賣贗品(贗本)不承擔法律責任,而競買人競買到贗品是咎由自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在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通過,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然而,此拍賣法走到今天最終保護了誰,這個問題是值得深思的。此次日本警方以涉嫌犯有詐騙罪,將造假、售假的西尾生一等二人予以逮捕的事例,或許能為我國規范藝術品市場做一借鑒,即使不能作為立法制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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