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買到“假太子”
杭州的洪先生在6月15日參加浙江某拍賣有限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上,看中了現場222號名為“白玉手鐲”的拍賣品。經過競投,他以4200元的成交價競得該手鐲,簽訂了拍賣成交書并支付拍賣款和420元傭金。
不久,洪先生向朋友展示該手鐲,有朋友懷疑這是假貨。于是,洪先生拿著“白玉手鐲”來到地質礦產部浙江省研究室,經鑒定,該“白玉手鐲”竟然是用玻璃制造的。這樣的結果讓洪先生異常憤慨。他立即聯系拍賣公司的董事長,陳述詳情后要求退貨并退還款項,但對方始終不做正面回答,只是以該類事件發生涉及拍賣行業“潛規則”來搪塞了事。因為該公司設立在椒江,洪先生輾轉聯系到椒江消保委,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解決方案。
消保委擊破“潛規則”
由于杭州的投訴人無法到椒江和拍賣公司代表進行面對面協商,調解工作難以開展。為此,消保委工作人員只能先與拍賣公司代表聯系,了解其態度。與洪先生反映的情況一樣,拍賣公司的答復是,拍賣行不對拍賣物品的真偽負責,這是拍賣行業的“潛規則”。
一句“潛規則”就將責任推得一干二凈,但消保委工作人員沒有放棄。他們翻閱法律資料后了解到,根據《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在該事件中,浙江某拍賣有限公司在舉辦拍賣會時是否作了瑕疵聲明,拍賣公司的代表對此無法作出明確的答復,而投訴人洪先生也否認該公司有如此聲明。因此,根據《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而該投訴中,玻璃與玉豈止只是一個瑕疵的區別?
消保委工作人員將責任歸屬區分界限向拍賣公司代表反復詳述,該拍賣公司終于在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曾作過瑕疵聲明的事實面前,再也無法用“潛規則”糊弄了事。經消保委調解,拍賣公司同意由其設立在杭州的辦事處為洪先生換一個玉鐲,另加一件飾品,總價值與洪先生的競賣價相當。
消費者用好“護身符”
在拍賣會上淘寶其實是一項風險投資,為此,消保委提醒投資者不僅要擦亮眼睛、慧眼識“真”,同時要選擇信譽好的拍賣公司。一個成功的拍賣公司,有眼力極佳的鑒定隊伍,有規范的市場操作秩序,有一個好的誠信威望,這些都可以成為投資者的“護身符”,用來破解行業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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