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原告劉旦宅創作“黛玉葬花”美術作品并被郵電部選擇制作成T69套郵票,該套郵票被評為“1981年最佳特種郵票”。
劉旦宅本案中的代理李俊律師于2007年11月在本市盧灣區購得了鐵通公司下屬武漢分公司和荊門分公司發行的充值電話卡,卡的正面使用了題為“黛玉”的人物畫像,畫中人物與劉旦宅美術作品“黛玉葬花”基本一致。因鐵通公司否認其下屬公司發行上述電話卡,代理律師李俊又分別在武漢和青島購得上述電話卡。為此,劉旦宅以鐵通公司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權等為由訴至法院。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劉旦宅是我國著名畫家,對“黛玉葬花”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依法應受保護。鐵通公司雖否認其實施侵權行為,但系爭電話卡的正面、背面均標明鐵通公司的字號,且劉的代理律師在各地購得該卡,說明其具有一定的發行量,故應認定侵權行為系鐵通公司所為。鐵通公司未經劉旦宅許可,擅自復制、修改劉的美術作品,既未表明作者身份,又未支付報酬,侵犯了劉對該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應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綜合考慮劉旦宅的知名度、涉案美術作品在系爭電話卡發行中所體現的價值和作用、鐵通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后果以及合理的律師費等因素酌情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上海一中法院已分別以判決、調解、促成當事人庭外和解等形式陸續審結了劉旦宅、戴敦邦、葉雄及喻繼高四位著名畫家同類著作侵權案件18件,另有8件尚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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