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金拍署名吳冠中假畫
拍賣行是否應當為賣出的贗品“埋單”?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備受關注的案子。原告蘇女士2005年以230萬元拍得油畫《池塘》,3年后被作者吳冠中鑒定為贗品后,將拍賣委托人蕭某和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傭金及拍賣款共計人民幣253萬元。
原告:抬著假畫上法庭
15日上午,原告方代理人將《池塘》油畫抬進法庭,半人高的畫框左上角清晰地寫著“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及吳冠中署名。
《池塘》買受者蘇女士介紹說,2005年11月10日,她在翰海網站獲悉秋拍消息。“為證明此畫是吳冠中之作,翰海同時提供了由安徽美術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的明信片,《池塘》就在明信片中。”她表示,在拍賣會現場經過多輪競價后,自己終以230萬元拍得《池塘》,并支付給翰海公司傭金23萬元。
后來蘇女士欲將該畫出手,但部分行內人對畫作真偽提出質疑。直到2008年5月,南方周末記者張某獲悉此事聯系到吳冠中。張某作為證人在法庭上介紹,今年7月1日,畫家經過辨認后明確告知這幅作品為贗品。蘇女士說,她這才知道自己受騙了。
蘇女士委托律師去安徽工商局查詢“安徽美術出版社”的工商信息,發現該出版社成立日期是1986年,因此判定翰海公司提供的明信片也是假的。所以蘇女士認為,翰海公司在拍賣中以肯定的口吻對畫作進行了詳盡介紹和評價,這是對拍品真實性的承諾和保證。而其在拍賣規則中聲明“對拍賣品所作的介紹、描述及評價屬參考意見,不表示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加重了競買人的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翰海公司的免責聲明是無效的。
賣家:拍前已聲明不保真
蕭某代理人表示,根據《拍賣法》,買受人只能起訴拍賣人,不能起訴委托人,只有拍賣人受到損失后,才能由拍賣人起訴委托人。翰海拍賣有限公司則表示,在拍賣規則中已聲明,不保證拍賣物品是真跡,拍賣風險由買受者自行承擔。
被告方兩位代理人均表示不能確定法庭上這幅畫是否系蘇女士從翰海公司拍得,且認為由畫家本人鑒定作品的真偽存在弊端。“畫家自己鑒定自己的作品相當于既做運動員又當裁判,這種做法是否妥當有待商榷。”
另外,翰海提供了《吳冠中》一書作為證據,證明吳冠中畫過《池塘》。此外,該公司還拿出媒體報道作為證據,證明蘇女士早已知曉此畫非真跡,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庭審中,雙方代理人就蘇女士與翰海公司的合同能否被撤銷、拍賣委托人蕭某是否承擔責任、蘇女士的主張是不是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等問題進行了激烈的交鋒。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專家:“打眼”也是收藏一部分
“對于我國而言,拍賣市場是一種新生事物,應當得到大力扶持。”中拍協副秘書長王鳳海表示,據他所知,依靠法律判定藝術品真偽的案例在國外沒有先河,如果有拍賣行打出“保真”旗號,反倒會受到商業欺詐的質疑。
“不僅我國,世界上各國對于藝術品鑒定都沒有統一標準,也沒有權威鑒定機構。”王鳳海解釋,這主要是由于對藝術品鑒定分目鑒、史鑒和科學鑒定,目鑒難免會因為專家不同而對同一件藝術品看法存在差異;科學鑒定則只能檢驗出藝術品的成分、年代等,對于作者等卻沒有辦法;至于依靠史料等判定,也會出現真假爭議,比如現在經常引用的《石渠寶笈》,在剛出版時就受到過爭議。
對于今天的庭審,一些藝術品收藏專家表示,藝術品交易不是普通商品買賣,自古沒有“保真”之說,往往“走眼”是入行的必要學費。藝術品收藏領域本來就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打眼”和“撿漏”就是收藏的一部分。當前,很多人并不是出于愛好來購買藝術品,而是將藝術品買賣當作一種商業投資甚至是投機行為,投資首要考慮的問題就是資金安全,如果自己并不具備專業知識,入場前又缺乏對于拍賣市場的正確認知,只寄望于讓拍賣公司為其買賬是不可取的。在年成交額動輒上百億的今天,每一件有爭議的拍品都靠法律來裁定很不現實。
也有專家認為,作為中介的拍賣公司如果因為沒有“保真”責任,就隨意售假,勢必影響公司信譽。“所謂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無論是因為何種原因賣出假貨,都是砸自己招牌的行為,至于是否要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則值得商榷。”王鳳海表示,拍前已作免責聲明或不知道是假的情況在拍賣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作為行業協會,中拍協將嚴格禁止假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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