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2日,劉氏二姊妹將祖傳古畫錢貢的《孫簡隸公子同胞雅會圖》設色絹本(尺寸146×30cm)一卷委托給上海新世紀拍賣有限公司拍賣。雙方簽訂了《藝術品委托拍賣合同》,約定拍賣的保留價為人民幣30萬元。2006年6月25日,拍賣公司將該幅古畫以41萬元的價格拍賣成交。事后,拍賣公司一直未將拍賣成交的事實告知劉氏姊妹,直到2007年11月才將拍賣成交確認書的復印件交給劉氏姊妹,當劉氏姊妹向拍賣公司索要拍賣款時,拍賣公司卻以資金緊缺為由拒絕給付。經多次摧討, 2008年3月28日,拍賣公司給出立據一張,立據寫明:劉氏二姊妹送來的一幅錢貢手卷參與拍賣,已于2006年6月25日成交,成交價扣除10%的傭金,應得369000元。因公司兩年來存在三角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原因,遲遲未及時與客戶結本金,深表歉意,并給予一定時間寬允,一旦公司有錢進來立即結帳,外價利息給予補償…….。然而,幾個月又過去了,拍賣公司對支付拍賣款之事仍一拖再拖。無奈之下,劉氏姊妹將新世紀拍賣公司告到黃浦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拍賣公司支付拍賣款389500元,賠償自2006年6月25日至法院判決生效日止的利息損失。
經法院合法傳喚新世紀拍賣公司未到庭應訴。
法院審理認為,拍賣公司將劉氏二姊妹委托拍賣的藝術品拍賣后未及時履行付款義務,拍賣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因原、被告雙方對拍賣傭金沒有約定,根據國家拍賣法有關規定,拍賣成交后,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拍賣公司立據上所書拍賣成交價扣除10%的傭金的提法缺少法律依據,劉氏姊妹要求拍賣公司給付拍賣款3895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對于逾期付款利息,因雙方當時沒有約定,利息支付應從2008年3月28日拍賣公司立據時起算。由于拍賣公司未到庭應訴,放棄對事實的答辯,法院對本案作出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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