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界一直都在呼吁批評公正,主要緣于批評界一度十分嚴重的對于藝術作品的過度闡釋和自語式陳述,尤其是那些看起來離開了藝術作品的自言自語和恣意拔高、奉承、吹捧甚至溜須拍馬式的批評,讓人覺得批評家喪失了批評的公正立場,甚至懷疑(只能局限于懷疑)批評家與批評對象合謀,懷疑其功利性與利益共同體動機。其實,對藝術批評的公正的要求一直比較狹隘甚至有些苛求,從相當一部分有關藝術批評公正性的言論看來,覺得批評喪失公正性主要是從自身關于批評對象比如作品的理解和認識出發來判定的。凡是批評文本所載內容與自己對批評對象比如作品的主觀理解不一致,或者與自己個人的判斷準則不一致,就會產生批評失去了公正性的結論,這與社會上關于“范跑跑事件”的理解有些相似,就是在缺乏法律法規與社會契約的前提下談論公正問題。
要追究藝術批評的公正性,首先必須弄清楚藝術批評屬于何種行為,有沒有某種具體的準則或規范。我個人理解,藝術批評屬于一種批評家個人的思辨行為,即批評家依據個人的藝術觀念以及某些特定藝術事實,從某種個人化的觀念形態出發所展開的思辨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通過“引用”某些特定的藝術事實比如作品,在批評家實現其思辨目標的同時完成了藝術事實比如作品的批評。由此可見,藝術批評屬于批評家個人的思辨行為,或者個人思維過程與表達形式。藝術批評的目的在于批評家藝術觀念的個人化闡釋以及在這種闡釋中對于作為批評文本“材料”的藝術事實比如作品做出某些同樣屬于個人化的認知、闡釋,以呈現批評家的藝術判斷與思辨智慧,客觀上幫助觀眾認識藝術事實比如作品的價值(所謂幫助,也就是提供某些思辨意義的途徑、方式、觀念等等),啟示藝術思維和藝術行為(所謂啟示,也就是提供某些認知意義的方法、心理、反應等等)。在這個過程中,從普遍意義上講沒有確實而具體的標準或規范可以遵循,包括藝術的功能、作用和藝術創作的準則等等在內,雖然不同藝術主張和流派的的藝術思想具有某些具體的“樣式”,并且長期處于爭論不休的狀態,但是,那些“樣式”并不是藝術本質的最主要部分,同樣不是藝術批評的主要關注部分甚至是可以省略的部分,因為那些基礎的技術細節往往并不會引起觀眾和批評家的重視,同樣不可能得出一個統一的結論(在諸如中國文革等某些特殊的范圍和時期除外,但是在這樣的時空范圍內必定沒有真正意義的藝術批評)。因此,藝術批評本質上并不存在公正問題,甚至可以說,藝術批評沒有公正可言,公正是一個與藝術批評基本上不搭界的范疇。
很顯然,藝術批評并非司法審判和行政裁決,盡管有人企圖對藝術評判標準進行可以操作和把握的具體化甚至量化,但是,那樣的做法與藝術批評無關,那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所采用的極端形式----比如在藝術作品的特定主題或特定意圖之下的遴選,或者依據某些實現確定的標準進行評判,等等。但是,藝術批評僅僅是批評主體涉及到作品的闡釋,批評主體并沒有對作品做出評判甚至裁決的責任與義務,即使批評家對作品做出了某些評判,那也僅僅是依據批評家個人的探究和思維方式、認知方式所得出的結論,而并非作品的終極結論。
因此,藝術批評所引起的反應,應該是贊成或者不贊成或者部分贊成部分不贊成,是成立或者不成立,正確或者謬誤,而不是公正與否。如前所述,藝術批評并不涉及公正范疇,僅僅涉及批評家的思辨性的觀念演繹與藝術事實比如作品的價值判斷,它執行的價值標準和思維形式、認知途徑、表達方式等等都是批評家個人化的,它的最終任務并不是對作品做出整體的性質、價值、是非判斷,而僅僅是在藝術觀念等等的思辨過程中“利用”了藝術事實比如作品。因此,要求批評家對藝術事實比如作品做出整體的性質判斷或者優劣是非判斷,都是非常不現實的,也是沒有實在意義的,同時,對藝術批評文本所體現出來的批評家的觀念、主張和思辨過程、方式等等,用是否公正這種同樣屬于個人價值準則的標準去衡量,顯然也是無聊的,邏輯上并不成立。作為藝術批評文本或者言論的受眾,應當做的工作是,判斷它的思辨過程是否具有科學合理性,是否能夠“自圓其說”,它所包含的“材料”是否具有證明意義或者思辨作用,它對“材料”的實際判斷是否具有思辨價值或者“站得住腳”的認知方向與認知結果。如果持否定態度,可以認為它是荒謬的但是不可以認為它是不公正的,可以而且應當針對藝術批評本身的學術謬誤以及其他疏漏展開學術爭論,具體證明它觀點的荒謬或者演繹、思辨的荒謬或者推論、結論的荒謬,但是做出這樣的判斷,需要同樣運用思辨的方式加以指證,而不是簡單地運用結論性的判斷去抵制和否定它,當然,作為個人,雖然可以這樣簡單地否定(現實中絕大多數都采取了這樣的否定方式),但那是缺乏說服力從而缺乏影響力的。即便并非一個人認為某一特定的批評文本具有思辨意義上的荒謬與疏漏,從邏輯思維意義上說,也不能證明與之相佐的觀點就是“公共真理”,更不能證明這種同樣基于個人判斷的“荒謬”和“疏漏”與“公正”有關,除非有證據證明批評家所“引用”的“材料”----藝術事實或者作品本身具有作假以及故意曲解。至于采取何種形式否定一種藝術批評,不屬于本文討論的范圍,不做深究。
如果我們一定要賦予藝術批評的“公正”概念(這里的公正,已經脫離了它本來的意思,變成一種具有現實性、確定性、必然性的“肯定”概念,通俗地講,藝術批評是“正確”的,能夠“接受”的),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學術公正,那么,藝術批評必定具備某些并不包括結論在內的最基本的要素。第一,批評具有鮮明的獨立性,主要是批評家需要提出具有個人意義的藝術觀點包括某些實體的或思維的觀點,這些觀點即使是為了某些藝術事實比如作品所預設的,即使是某些關于藝術的基本范疇比如藝術是什么等等之類的,但必須是獨立的、個人化的某些特定的方面。顯然,這里的獨立性與社會裁決意義上的獨立比如司法獨立是完全不同的,這里的獨立性主要是批評家的個人性,即批評家的分身和觀點不能因為某些藝術因素發生偏移。這可以算作批評思想的“公正”。第二,批評具有系統的思辨性,思辨性是獨立性的證明和補充,它不僅在演繹、推論中不斷顯示其觀念的獨立性、身份的獨立性,而且使這種獨立性不斷呈現出現實意義,同時,思辨的過程亦即把獨立性的藝術立場變成可信的現實的過程,增強了批評的獨立性。當然,這個過程需要學術與智慧的支撐,而學術也決不僅僅是所謂現存結論的累積和連接,也就是所謂學術“公正”。第三,批評文本表達的準確性,批評更多時候需要見諸文本(很少時候見諸話語),依據批評的傳播目的,文本表達必定需要盡可能通俗明白的方式,需要盡可能個人語言的方式。而現實中的一些批評文本則表現出這個方面的不足,一些批評文章,從頭到尾幾乎很少能夠立即明白其意思,全是晦澀生硬甚至自造詞語,還有一些批評文章,使用了很多并不通用的詞語或者意思非常含混、模糊的語句,也有一些寫作者通篇引用名人名言或者經典著作的語錄。所有這些,對于論證自己的觀點統統都沒有幫助,甚至有故意遮掩自己觀點與思辨缺陷的嫌疑。批評文本表達準確、明白,其實就是批評與寫作態度的“公正”。
總之,任何藝術批評,都是可以而且應該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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