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們健全的畫廊制度建立不起來,盡管也有畫廊在經營藝術品,但都不能從本土市場的規范和穩定的層面建立起它的親和力。現在能給公眾了解的藝術市場主要是拍賣行提供的拍賣成交價,所以藝術市場的規則變得如此的簡單化,只要拍賣行拍出了什么價就能證明這個藝術家(或者偽藝術家)的作品市場價是多少。由于拍賣行拍賣價的不穩定,加上在拍賣行作假拍而抬高某一畫家作品的價格,已經讓投機者爭著效仿,比如一件作品,找競拍者去“托”,等拍出一個高價成交后,這幅作品的作者將所得款私下再退回給拍品獲得者。還有畫廊將它代理的畫家作品拿到拍賣行,然后自己將它競拍下來,又以拍賣的高價作為畫廊的售出價。
超前衛藝術評論家奧利瓦曾經針對人們問他如何看待拍賣行的藝術品價格時說過:他不關心拍賣行,因為拍賣行的價格會很不真實,真實的藝術品價格應該在畫廊。對拍賣行有這種認識的并不只奧利瓦一個人,從全面的角度來討論藝術市場的話都應該是這樣回答的。而從拍賣行的國際慣例來說,藝術拍品大都是藝術史中的藝術家作品而不是活著的藝術家的作品,活著的藝術家的作品一般都在畫廊出售,而且還有行內規則是畫廊主擁有藝術品交易中的優先購買權。在美國,這個優先購買權已經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盡管畫廊主的這種優先購買權會影響藝術品在藝術市場上的流通,但是這種畫廊主的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會穩定藝術品市場,它既不會讓藝術品在拍賣行中低價拍賣或者流拍,也不讓藝術品拍出離譜的價格,同時也限制了藝術家的作品直接與畫廊外的藝術品交易商之間的流通。是畫廊制度保證了一個穩定的藝術品市場,也最終保護了藝術家和收藏家的利益。所以在藝術市場中畫廊與拍賣行都以出售藝術品為業,但是由于它們之間工作的性質和運作的方式不同,如果再加上法律的有關規定,就會使它們在同一個藝術市場中有著各自的權限。
我們現在看到了拍賣行的火爆,以至于拍賣行遠超過合格畫廊的數量,結果是,在藝術市場中,沒有畫廊對拍賣行的制約,也沒有畫廊代理的穩定價格,在一個沒有用畫廊代理和市場的價格作參照系的拍賣行拍賣,這種拍賣的炒作價就是擾亂了正常的藝術品市場,到最后受害的還是藝術家。所以必須要通過制度與法律對藝術市場加以規范。藝術制度為什么需要有營利與非營利的區分,為什么展覽要從畫廊或藝術中心再到美術館這個程序,就是因為藝術家的成長是不能少于這種制度的監督的,否則的話對藝術家成就的認定就沒有一種公信力。拍賣行這個藝術品市場不能作為原創市場,而只能作為畫廊市場的一個后續,其原因在于,藝術市場要有學術的基礎,而畫廊代理的藝術家作品的好壞直接取決于獨立于畫廊的學術機制對它的判斷。只有引入學術機制才能擺正拍賣行在藝術市場中的角色,即拍賣行的拍賣業務必須要受到畫廊的制約,我們說藝術家的作品在畫廊出售,但不能說這個藝術家的價位都是由藝術市場來決定的。因為一個成功的藝術家的標準不在畫廊而是在美術館。所以我們說一個藝術家被某個畫廊做成功了,也就是說這個畫廊所代理的藝術家通過畫廊的展覽和推薦,而得到了策劃人、評論家的重視進入了美術館展覽,因為美術館是非營利領域,所以這個藝術家的作品還是要回到畫廊出售。也就是說,一個藝術家在某個畫廊能賣得好,表面上是畫廊的工作,而其實都不是由畫廊說了算的。成熟的畫廊意味的是這個畫廊能發現藝術家的潛能,在它代理的時候這個藝術家能夠進入美術館并得到學術上的認同,正是由于這種程序的規定。然后畫廊對藝術家作品的定位也會有它的相對穩定性,藝術家作品的市場價格總是擺脫不了學術領域對它的制約。肯定某個藝術家的成就都需要畫廊之外的機構和學術領域參與。
所以對一個藝術家來說。真正穩定的藝術市場的建立需要有一個穩定的畫廊系統,只有有了畫廊系統而且真正做到了與非營利藝術系統之間的互動關系,我們才能說藝術有了制度意義上的市場,而不是像現在那樣,畫廊做不出相對穩定的價格參考,而拍賣行都在叫天價拍賣,好像市場很興旺,其實既不符合市場規律,還要在有些方面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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