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線索:2006年2月,丹麥警方在哥本哈根市查扣了一批可疑的中國文物和其他國家的古代藝術品,并及時向我國駐丹麥使館通報了有關情況。國家文物局根據丹麥警方提供的照片資料,判斷這批中國文物屬于出土文物。
依法索還:“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的有關規定,我們通過我國駐丹麥使館與丹方進行磋商,要求返還這批中國文物。”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
2007年8月,中國政府委托代理律師向丹麥地方法院提出將警方查扣的中國文物歸還我國的要求。
證據有力:國家文物局隨后派出工作小組赴丹麥對警方查扣文物進行現場鑒定評估,確認了這批中國文物共計156件,包括了夏商至元明時期的相當數量的珍貴文物,也有難得一見的古代藝術精品。
國家文物局會同公安部迅速查清了這批文物的被盜地點,并及時將相關材料和追索法律依據提供給代理律師。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國駐丹麥使館和國內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提供了大量充分有力的證據,并得到當地社會力量的支持。
成功返還:2008年2月28日,丹麥地方法院宣判將這批中國文物歸還我國政府,4月4日順利完成接收手續。
“依法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表明了我國政府的努力方向和堅強決心。”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后將繼續加大對盜竊、盜掘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加強與國際社會在打擊文物走私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方面的合作,依據有關國際公約,積極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
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除了利用回購、捐贈等手段找回流失到海外的文物外,法律手段正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文物索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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