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歲末,齊秉頤等9人代表百余名齊白石后人起訴國內25家出版社、書店,稱其未經授權私自非法制作、發行、銷售齊白石作品,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索賠總額近千萬元。2007年是國畫大師齊白石逝世50周年,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齊白石后人選擇在版權保護期僅剩下5天的最后關頭將出版社告上法庭,絕非巧合。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在是否構成侵權以及賠償數額上進行了激烈的爭論。齊白石后人認為,被告以贏利為目的,未經授權,出版、銷售了有關齊白石作品的書籍,并且未對其使用齊白石的作品支付報酬,已構成侵權。被告則認為,他們出版齊白石的作品是為介紹、評論而適當引用齊白石已經發表的作品,已經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屬于合理使用行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必向其支付報酬。
“作品的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作品的保護期限內,可以依法行使這些權利。”北京誠輝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巖對記者表示,在本案中,一旦超出著作權保護期限,齊白石的作品就進入“公有領域”,其作品的財產權不再適用《著作權法》的保護,他人發表、使用齊白石的作品就不用再支付報酬。齊白石的后人們起訴這些出版社和書店時雖然保護期限將至,但仍然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范圍內。
出版界人士透露,此案絕非個例,由于我國目前的著作權保護水平還不是很高,美術出版界侵犯作者著作權的現象十分普遍。1996年吳冠中訴假畫侵權案、2006年“畫僧”史國良訴假畫侵權案都涉及著作權的問題,這些案件凸顯出相當一部分人法律意識的淡漠?!叭藗兊闹鳈嘁庾R,特別是一些出版發行單位的著作權意識亟待提高。”張巖表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保護著作權人創作的積極性,推動和繁榮我國的文化事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齊白石的后人集體維權再次提醒我們,加強著作權保護、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已刻不容緩。
具體到此案,張巖認為此案審理焦點在于出版社的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一種情形,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被告出版、銷售有關齊白石作品的書籍,其行為性質是否屬于介紹、評論,要考量其使用目的和數量;其引用齊白石作品是否適當,有待法院的進一步認定?!?/P>
對于此案的審理結果,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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