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莊房屋買賣是一次可貴創新
宋莊畫家村是中國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中畫家與農民的自發性創造,是產業結構調整中的新生事物。經過十幾年發展,宋莊畫家村已經成為中國文化創意產業的重要基地。
誠然,宋莊畫家村的房屋買賣是在國家法律對集體土地交易制度的規定還沒有完全清晰的時候,農民與畫家將農村發展和文化創新結合的自發買賣行為,這種自發行為表面上看,沒有現行法律規則的完全清晰明確的認可,是對傳統農村房屋不能出售給城市居民的產權規則的突破,如果機械地按照傳統的法律規則看,這種房屋買賣行為違法。但是,依我之見,考察宋莊房屋買賣的事件不應該忽視我國正處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向現代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之中的特殊歷史階段,宋莊畫家村的房屋糾紛是舊體制還未改革徹底,新體制還沒有成熟到位的特殊歷史階段的產物。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中,城市與鄉村是兩個不對等且不能相互溝通的獨立經濟體,城市與農村實行完全不同的管理方法。國家用戶口制度將城市居民和農村農民各自分開,實行二元管理,只允許城市居民在城市范圍內固定地生活,農村居民在農村范圍內固定地生活,城市居民與農村農民之間基本沒有流動性,在那種制度環境中,法律規定農村的集體所有土地除國家征收外,不允許進行自由交易,城市居民不能購買農村房產,當然農村農民也不能擁有城市房產,這種法律規定是當時的經濟生活狀態和經濟體制狀態的反映。
自從中國開始改革開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城鄉分隔的局面開始被打破,人力資本的流動使農村居民開始向城市發展,而城市居民也有了到農村發展的機會,封閉靜態型資源配置方式被開放動態型資源配置方式替代,這樣一種城鄉開放交流的生活狀態就不是原來的法律規則所能規范的。既然原有法律規則不能規范今天的生產生活要求,就應該允許今天的生產生活要求突破原有的法律規則。宋莊畫家村正是今天的生產生活要求突破原有法律規則而產生的新生事物。當時宋莊的農民房屋的空置率達到百分之五十,而畫家急需相對寬松的能夠進行藝術創作的工作環境。宋莊農民的房屋供給與畫家的工作環境要求相吻合,便產生了宋莊的房屋買賣關系,事實已經證明這種房屋買賣關系對于畫家和農民都帶來了直接的好處。畫家在宋莊的集聚滿足了畫家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需求,成就了畫家的事業;農民出賣空置房屋,解決了農村農民財產增殖的需要,為宋莊農民提供了擺脫貧窮落后狀態的機會;當地政府也得到了好處,實現了當地政府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發展規劃。就這樣,宋莊畫家村是幾方多贏的新生事物。
考察宋莊畫家村房屋買賣案例,還需要從這種交易行為的宏觀戰略效果看。從總體上看,這種微觀的自發買賣行為符合宏觀上國民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需要:從中國經濟發展的質量提升看,宋莊房屋買賣符合中國的產業結構升級的要求,從嚴重污染環境和消耗能源的以重化工為主導的傳統產業結構升級到環境友好,人文資源投入為主的高新技術和文化創意產業為主導的現代產業結構,而高新技術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為主導的現代產業結構必須在城鄉一體化市場配置人力資本的過程中產生;從深化中國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看,宋莊畫家村的房屋買賣實際上提出了中國保護現有耕地和盤活農村土地相結合的土地經營制度的創新思路,探索了一種中國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綜合管理的新模式;從中國戶口制度的改革看,宋莊畫家村的建立嘗試了整合農村與城市的資源,增進城市居民與農村農民的資源整合和生活區域整合,這樣一來就有可能為戶口制度改革打下現實可行的基礎;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與現代化城市發展相結合的需求看,宋莊畫家村的房屋買賣符合城鄉差別縮小的要求,符合城鄉一體化建設的新趨勢??梢钥隙ǖ卣f,宋莊畫家村的房屋買賣從目前看起來是一種個別現象,但是從中國發展的趨勢看,象宋莊一樣的城市居民與農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將來會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宋莊畫家村無非是先走了一步。綜合上面的分析,宋莊畫家村的房屋買賣不僅應該承認合法,而且應該視為是城鄉之間的產權交易制度的可貴創新。
房屋升值源于畫家人力資本投入
關于宋莊房屋買賣前后房屋價格差距過大的問題,還是應該有一個歷史的眼光。當時的情況是,宋莊農民房屋閑置率很高,農民愿意出賣,畫家有需要,愿意買,愿意賣和愿意買一拍即合,當時條件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意思的表達,當時的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還不如現在這樣得到社會呼應,人們也沒有意識到后來的房屋需求,所以價格可能偏低,但是當時的價格決定程序和整個房屋買賣的交易過程符合市場交易的契約規則,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后來的房屋價格上漲,又有其后來的具體原因。宋莊房屋產權交易后的價格升值表面上是房屋需求者增加,是房屋需求資金來源增加的結果,實際上其主要因素不是對房屋需求自身的增加,而是畫家人力資本投入形成的文化藝術品的需求的增加,由此帶來的對房屋的需求增加,追根究底是畫家人力資本的投入導致的增值。所以房屋價格的升值基本上不是來源于宋莊本身的地理條件或者是房屋本身的居住條件等物質資本的條件,而是人力資本增殖的結果,如果沒有畫家進入,宋莊的房屋價格不會持續增長。這種人力資本投入導致價值增殖的狀況恰恰是當今知識經濟時代的具體寫照。在知識經濟時代,土地的投入、物資的投入和貨幣的投入再多,也不如創新型人力資本的投入更能創造社會財富,人力資本投入是指人的知識、能力投入帶來資本的增值,按照人力資本產權原則,由畫家人力資本投入而形成的房屋價格升值屬于畫家,不屬于農民。
當然,除開畫家人力資本投入的增殖外,確實還有供求關系變化導致的房價變化。當時宋莊的房屋價格和現在的價格差距確實很大,其中有當時時段與現今時段不同的房屋供求變化,價格差別中過去的價格決定因素與現今的漲價是兩個不同時段的事情,不能混為一談。當時的供求關系決定的價格與現在的供求關系決定的價格是不一樣的。過去的房屋供給大于需求,價格決定偏低,現在的房屋價格是需求大于供給,房屋價格偏高,價格決定因素的時段不一樣,那么不同時段的房屋價格沒有可比性。比如北京上海的房價,在二十年前與二十年后不一樣,難道可以重新收回毀約嗎?如果法院判定房屋價格上漲農民就可以毀約,就可以通過法律制度否定農村住宅地買賣,就沒有市場經濟的嚴格的契約規則了。
法律體系需對城鄉房屋交易盡快認可并規范
對于象宋莊那樣的房屋買賣價格的調節,國家立法和司法、行政機關需要進行重新思考。與其事后處理官司,調整糾紛,還不如事先為農民與城市居民之間的房屋交易提供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制度環境,比如制定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交易法規,將保護農村耕地與盤活農村土地相結合,提供農村房屋買賣的基本完整的信息,培育房價評估師,建立仲裁機構,同時幫助農民提高自己的房屋估價能力。農民自身也應具有預見力,善于貼現,將未來的房屋獲利預測轉化為房價談判要素。考慮到農村房屋交易處在探索階段,當時價格與現時價格巨大差別影響到社會的不和諧,為了對農民利益的適度保護,法律可以進行人性化處理,在調解基礎上給予農民適當補償,或者按照一定程序進行談判。畫家的文化創意產業鏈中也應盡量將當地農民納入,與當地政府合作,盡量將當地經濟發展融入進行綜合考慮,如果文化創意產業成了當地農民自己也參與的事情,農民與畫家之間的矛盾會大大減少。但是不應該全盤否定農民與畫家之間的房屋交易關系。
從宋莊畫家村的案例思考中國的法治建設進程,我們應該認識到,依法治國不是簡單地依過去的法律條文判定今天的新生事物,而是依新生事物代表的客觀趨勢漸進地修改和完善過去的法律規則,使其符合新的時代需要。在目前體制轉軌階段,在憲法原則的指導下,進行法律創造比法律照搬更符合法治精神。法律體系對于城鄉之間的房屋產權交易應盡快認可并逐步規范。
方竹蘭,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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