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當時空置房多
王立則(王笠澤):宋莊是十幾年形成畫家聚集的地方,因為這個地方(農村)離城市比較遠當時比較安靜。最開始和畫家先買房子,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當時空置的房子很多,空置的房子都是農民的私房。農民每家每戶按規定要分宅基地自己蓋房居住,大概最早來了16個人,后來越來越多。這十幾年現在有1500人,買房據不完全統計200人。
記者:還有租房的?
王立則(王笠澤):還有按照當地的規劃把土地開發成畫室的。
記者:主要分幾種?
王立則(王笠澤):一個是租、一個是買,一個是新開發的房子。有的是剩的建設用地租給畫家,畫家自己蓋房子,基本這三種方式。
發生的糾紛
王立則(王笠澤):現在發生糾紛全部都是買農民的私房發生糾紛了,要說當初買房子的情況是那個時候農民自己的房子根本賣不出去,一是沒有人到這里來,村民家家都有房子要把這個房子賣給村民非常便宜。當時據我們了解一個農院賣給村民也就是千百塊錢,太便宜了。后來畫家來了以后就把價提高了,大概給到的價位高出農民之間交易的至少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原來一、兩千塊錢后來出到一、兩萬塊錢,后來出到四、五萬塊錢,十幾萬塊錢,和農民之間的交易從五到十倍,翻到五十倍甚至一百倍。
從農民當時的感覺來講是非常滿意的,用文字來表述當時是達到了最飽和的價值收益。但是隨著畫家到來以后這個地方就熱起來了,房子肯定就炒起來了。最近真要有這樣的農院去買的話至少十幾萬。有些村子現在三十萬,我們這個村子可能偏一點,要去買大概也得十幾萬、二十萬。當然我也不能完全說這是畫家的第一個因素,總的來說是社會的發展。就這一個地方而言畫家是一個絕對性的因素這是毫無疑問的。
當然這種地價攀升農民的反悔了,為什么起訴的原因可能各種表述不一樣。但是究其根本都是利益驅動而不是其他任何原因。
我是第一個當被告的
我是第一個當被告的,當然從法律上講把我作為被告也不合適。因為我不是從農民手上買的房子,我是從另外一個畫院手里買的房子,從法律上講我是有獨立訴訟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
記者:當時的情況?
王立則(王笠澤):是賣房子的原來的房主把握告了,他是98年賣給畫家的,我是03年從這個畫家手上買的。到去年整整八年的時間過去了,他又想到反悔這個房子。
這個事情從理由上講他有他的依據,但是依我看就是利益驅動,沒有其他任何可以成為理由的理由。 這是房子背景,起訴以后大概截止到現在應該說還有前頭媒體報道12個畫家,其實后邊還加了一個13個畫家還有一個新的案子。應該是10個案子,原來說九個案子,現在十個案子。
記者:會不會像原來東村那樣有可能就消失了?
王立則(王笠澤):出現那種可能性并不排除,當然我們感覺到這種情況可能不會出現或者我們希望不會出現。
王立則(王笠澤)的合法理由
主要基于兩個原因:對房屋買賣的法律我們覺得我們還是占理的,我們不違法是合法的。
記者:合法在哪里?
王立則(王笠澤):合法的理由首先對這個房子要定位是什么房子。它是農民的私房和現在社會上討論的小產權房不是一回事,我今天專門寫了一篇文章專門發表了我的看法。
小產權房有幾個特點:土地使用權是集體的不歸個人,它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完全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有的是合法有的是不合法,小產權房的情況還是相對比較復雜。對農村私房來講,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完全是依靠我們國家很詳細的法律規定走的,國家對這一塊農民蓋房(建設用地)和耕地完全劃分開。
它是從建設用地批了一塊給農民蓋房子,申請程序法律規定很詳細,一戶只準一塊宅基地。
當然一戶的概念是獨立成家的,不是說孩子和父親一塊住一個院子,只要孩子成年結婚成家就得劃一塊莊稼地。按照這種法律程序我們國家從解放以來劃分的宅基地年年都劃分,要成家必須讓居民有住的地方,這是一個公民最起碼的居住權,而且還有一個問題這種劃分給農民的宅基地,國家基本上再收不后回去了。
一但農民的私房可以法律上叫公權成為私權,私權和個人的權利一樣在運作和使用。除非這個房子完全倒塌了這個人成了絕戶了,可以把這個土地收回去房子就毀了。
還有一種情況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很清楚,這個房子集體拆遷,這一塊村子全都搬了,住到新的地方去了,包括像三峽移民,那原來的宅基地就收回交給國家。
除了這兩種情況,這種房子基本收不會去。因為土地上有農民的私房,我們國家的法律對人民群眾的私產是保護的,在《憲法》中間規定的很清楚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收入特別提出了房屋,因為對農民來講房屋是一輩子最大的財產,甚至是幾代人才蓋的房子。
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房子的出讓首先不是出讓的土地,在咱們國家土地是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在我們國家土地是嚴禁買賣的。就像現在城里人的商品房土地也是有七十年的使用權,新的《物權法》規定在七十年到期以后自動延續,也是現在的法律才明確的,只有七十年的使用期,現在是永久使用了。對農民這一塊的土地使用權,從來都沒有規定過使用期限,可以說它是永久性使用的,就是我提出的剛才那種情況,可以再交回國家和集體。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國家要使用這塊土地要拆遷,往往是國家把這個房子按市場價給拆遷賠償款。如果還需要新的安置那給分新的宅基地,如果沒有這樣的安置就上樓房國家出土地。
在土地問題上原來講的話,一戶一份宅基地是法定的。當然這就涉及到房屋買賣是不是合法的問題,首先我回到剛才的話題上,它是農民的私房,這個必須搞清楚和小產權房不是一回事,和城里的商品房有相似之處但是也有區別。
區別在什么地方?區別在于城里人的房子有房產證、有土地使用證,因為我們國家對農村這個問題基本上(我要說不客氣)就是行政不作為,根本也沒有發給完整的,北京我們這一塊有土地使用證但是沒有房產證。好多偏遠地方什么證都沒有,農民這個房產沒有登記也沒有確認,但是祖祖輩輩就住著,誰也不能否認不是他的房產。在這個問題確定下來之前,應該說農民的房屋有證沒證和城里人的房屋都是一樣的。只是說國家沒有給他發證,那是政府的事情和農民本身沒有沒關系,在財產的本質意義上和城里人的商品房是沒有區別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買農民的私房一點都不違法,《憲法》保證人民群眾的房屋財產收益權,既然是私房從法律上的意義上講所有權歸個人,所有權有四個方面的權力:占有、處分、使用、收益。在這四個權力當中處分權是核心權,怎么樣買、租、送人國家法律不應該干預,這是《憲法》賦予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力,作為農民來講他把這個房子賣給誰就是合法的完全不違法,我們國家什么法最大?《憲法》最大,《憲法》中間說得很清楚,其他法律哪怕真有這樣的規定,要和《憲法》相抵觸不應該改《憲法》。況且在我們國家的法律和法規這兩個層次中間,也沒有說限制農民賣私房的任何條文。法律中間只有涉及到一句話,我們《國家土地管理法》村民出賣、出租房屋的申請宅基地的不再分給宅基地。
這就是堅持什么原則?每戶只給一份宅基地。為了保證土地不亂使用,這是保證了耕地不要無計劃侵占,保護了土地的底線。而沒有禁止農民去賣房、出租方,因為剛才的條文中間就含著一個邏輯,農民可以賣和出租,雖然沒有表述這樣的邏輯關系是清楚的。法律精神里面還有一條只要法律不禁止,作為公民都可以做,對政府而言法律不給你授權政府是不能做的,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度給政府授權才能做。
在這個意義上講法律也是對農民賣房也是允許的。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文件叫法規,剛才講的法律是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文件叫法律。在我們國家所有的行政法規中間國務院頒布的東西也對這個沒有禁止,和法律的詳細條文是一致的,只是規定的更詳細一點。宅基地大概以什么樣的程序去轉讓就依法轉讓。依什么法?房屋的買賣叫合同依照《合同法》,《合同法》中間如果禁止就不能賣,但是《合同法》也沒有禁止農民這種善意的交易,在《民法通則》只有一條規矩,人民群眾之間交易應該是對等、自愿、有償的、誠實守信的,這也是四條原則。
我們這種房屋買賣可以說既符合《憲法》、又符合法律(《民法通則》、《合同法》),哪一條法律都沒有違背。
出現的問題
記者:現在的問題出現在哪里?
王立則(王笠澤):問題的要害在什么地方?出現了對政策的理解不同,有些人拿政策來管法律、管《憲法》這是不正常的。可以這么講我這個不是給它戴帽子,司法事件中間為什么能夠判出這樣的結果,判這個案子輸呢?就是沒有依據法律法規,而是依據了政策精神、文件精神,這種文件精神嚴格來講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和法律法規的精神和《憲法》的精神相違背,他們就下法來管上法,這是完全錯誤的判決,這是我個人的看法,還不僅僅是我個人的看法。
記者:還有12個藝術家也被牽進這個案子中間了,他們全是買房的嗎?
王立則(王笠澤):全是買私房沒有一個其他的情況,當然具體的情況可能有時候不太一樣。
比如說李玉蘭那個案子原來是家里是農民,現在成了城市居民,嚴格來說城市居民起訴城市居民和農村的事情沒有關系,有一個精神這次為什么我要提到法律法規包括司法解釋在法律上起作用的文件精神。
現在好多法院依據國務院辦公廳一個文件精神,不準許城里人去農村買房,這個文件精神是對合同法不起否定作用的,在法律上是沒有意義的,它只是一個文件,而且這個文件一旦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相違背的話應該撤銷它的文件精神。
當然法官判案不敢依照這樣的國務院辦公廳的案件來判案,我們國家的法律條文中間沒有這一條,因為我們的審判原則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但是我們國家因為不是一個完全的或者是一個本質上還處于人治狀態,法制我們正在強調這個問題。法律上的失誤也可以認為不正常,也可以認為它正常,有時候我們我覺得無可奈何。
315位宋莊藝術家聯合呼吁信
記者:為什么有315位在宋莊藝術家有一個聯合呼吁的信件?
王立則(王笠澤):這個信件是我起草的。
第一,把我們畫家對這個問題的法律觀點要闡述一下。
第二,表達了我們對宋莊這個面臨問題的一種擔憂。
我們呼吁信主題不是說僅僅替我們畫家呼吁,我們覺得這個案件真要處理最主要的要害問題是傷害了農民對自己財產的處理權,而從根本上傷害了農民的財產所有權。
農民的權利不珍惜它,將來遇到的問題多著呢,不是這個事。
所有我寫的文章如果說要把農民的私房認作是小產權的房,因為建設部六月十號風險提示,就把農民的私房也打入了小產權。那個概念是在農村的建設用地上蓋的房子都屬于小產權房。所以現在很多專家、學者、教授還有什么房地產的大腕兒,他們都一律把農民的私房打入小產權一鍋煮了,這個法律后果在什么地方?
所有農民的私房都叫小產權房農村都不受法律保護,這個邏輯是太荒唐了,中國是一個十億農民的大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都不保護十億農民的房產,這個法律還叫法律嗎?那就不能成為法律,由于這種錯誤邏輯推斷出的后果是非常荒唐的,也是不可以成立的一個邏輯。所以我今天寫了一篇文章,已經發到有關報社去了,如果按照這個邏輯推理中國十億農民的財產權將得不到保護,我覺得問題不是個小問題。
希望看到的解決方式
記者:您接觸到的農民或者藝術家當中,希望看到的解決方式是什么?
王立則(王笠澤):畫家希望的解決方式就是認定我們這個合同有效,而進一步維護農民的財產訴訟權,使這個文化產業不因個別人的見利忘義,而使這個文化產業受到損害,這是我們畫家的愿望。
在農民的角度來講,可能這些當事的農民想把房子要回去,我敢斷定對宋莊廣大農民不愿意看到這種情況。
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就會出現危機,宋莊的文化產業就不復存在了,對藝術家而言在這里不行可以走,對當地農民來講這個前程全部斷送了。發展全部就沒有了,回復到十年以前宋莊人年均收入二、三百塊錢,現在人均一年一萬二,就是因為畫家到來了之后出現了這個情況。
如果回復到原來兩、三百塊錢農民愿意嗎?肯定不愿意,我敢說把這個話把農民召集起來,我把這個話一講農民肯定不會同意。農民也很現實,他的眼前的利益和長遠利益都會受到損害,對政府而言肯定不愿意出現。
政府好不容易出現了這么一個文化產業園區正在發展正好著那,案件出現的時間剛好和宋莊被確定為十大文化產業園區同時,你說是一種偶然的巧合,這里邊有必然的規律。正當這個事業發展好的時候發現了這樣的情況政府愿意嗎?不愿意,不管哪一方面不愿意出現這樣的情況,我覺得這是一加一等于二的問題(很簡單的問題),但是為什么司法會判決這個案子,這就說我們很多人的這種觀念,我們的司法改革面臨著一個問題,既要解放思想,也要堅持改革開放,要深入形勢的發展,不能思想停留在計劃經濟認識舊的認識水平上。
為什么出現這個問題?把政策當法律來看,把一些不合時宜的、應該革除的東西當做寶貝、法律來對待,這個顯然是不合適的。現在這個問題解決只有一條出路——改革。除了這個沒有什么其他好辦法,要么違憲,要么就改政策,就這兩條選擇。
你要把這個案子繼續這么判下去,后果既違反憲法、法律,又是對文化產業破壞,要么就是改革法律,改革法律規定,改革你的司法程序,改革司法對這個問題的錯誤認識,趕快糾正,糾正事情就好了。
記者:謝謝您王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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