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原告蘇富比拍賣行提交的大量證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蘇富比拍賣行于1744 年在倫敦成立,并于1974 在香港注冊子公司。蘇富比拍賣行自1988 年起即開始在中國大陸持續使用其商標和商號,宣傳的持續時間和覆蓋地域范圍較廣。因此,“蘇富比”在中國的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應當被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和知名商號。
法院同時認定,被告不正當的使用了原告蘇富比拍賣行的中文商標和商號“蘇富比”作為其商標和商號,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而且,被告進行了虛假宣傳行為,如宣稱被告“是一個有著280 多年悠久歷史的世界品牌”、“是來自香港的國際著名拍賣企業”等。被告不法利用蘇富比拍賣行商譽的惡意極其明顯。
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所有商標侵權,停止使用“蘇富比”商號及所有虛假宣傳行為,賠償原告蘇富比拍賣行人民幣11 萬人民幣,以及在《光明日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本案亮點是,蘇富比是中國拍賣領域的第一件馳名商標,也是中國僅有的幾件未注冊馳名商標之一。
目前,本案二審程序正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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