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莊畫家村退房案能否案結事了?
宋莊畫家村退房案能否案結事了?
宋莊畫家村退房案能否案結事了?
北京通州宋莊畫家村,一起村民賣掉農宅又要收回的“退房案”已經兩級法院審結,村民討回了宅基地,而畫家李玉蘭則被要求限期搬離。這是宋莊13起村民訴畫家退房案中已有終審判決的第一案,它的意義和影響已遠遠超出了案件及雙方當事人本身。因為它不僅將影響到其他12起同類案件的訴訟結果,影響到一個村莊的經濟命脈,而且也將在更深層次上觸及農村宅基地流轉的現行法律制度。為此,人們不禁追問:宋莊退房案能否案結事了?
從某種意義上講,進行這樣的追問似乎有些天真和無知。畢竟住宅買賣人之間發生如此的不愉快,特別是購房人面臨如此的尷尬,一切源于我國對農村宅基地和農民相關利益的特別保護,源于買賣雙方當初就違背了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可以這么說,只要相關法律制度沒有根本改變,只要當初賣掉住宅的村民愿意“反悔”,類似的事件還會發生,類似的判決還會出現。希望退房案能案結事了,等于指望司法去越位解決立法的問題,無異于緣木求魚。
首先,我國是一個制定法國家,立法的任務是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為法治提供前提和基礎,而司法的任務則是嚴格適用法律,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人和事,從而實現立法的預期目的。在適用法律過程中,法官只是法律的傳聲筒,只能按照三段論的方式將法律規定適用于法律事件,而不允許“法官造法”。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即使法律存在明顯的缺陷,在沒有被修改補充之前,法官也必須予以適用,而不得隨意棄之不用,否則就是違法。
事實上,限制農村宅基地流轉是我國多年來的一貫做法,改革開放近30年來,城鄉藩籬逐步被打破,但農村宅基地卻始終是一個堅硬堡壘,在一些重要立法中人們不斷呼吁放開宅基地流轉,都沒能獲得“通過”。最新的實例就是去年制定的《物權法》,再次重申了宅基地只能由集體組織成員占有使用的原則。顯然,農村宅基地能否流轉是一個立法問題,取消限制和打破禁錮,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修法的方式加以徹底解決。人民法院嚴格執行相關法律制度,認定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判定畫家李玉蘭與宅基地房主之間的買賣關系無效,是合法的和正確的,有足夠的法律依據。而且法院也只能這樣做,因為它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當然,近年來呼吁農村宅基地流轉放開的聲音此起彼伏,連綿不斷。一些專家學者也從多方面論證放開宅基地流轉政策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認為農村宅基地制度長期滯后于城市“房改”和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改革,阻礙著農民住房財產的市場流通。特別是目前農民住宅產權的不完整性,使農民僅有的財富不能作為資本來運作。這不僅影響了金融資本進入農村,也不能保證在交易中保持公平和保值增值。同時,隨著城市化、工業化,農民進城打工定居的增多,隨著農村加快中心村、鎮的建設,客觀上要求解決農村宅基地出租、買賣和抵押的問題。看來,放開農村宅基地流轉有其必然性,一些省份的探索也給了我們很大信心。不過,要成為司法的基本依據,徹底解決類似的宅基地住房糾紛問題,做到案結事了,還需從法律上為農村宅基地流轉解禁。
總之,立法的歸立法,司法的歸司法。沒有立法上的科學合理,就沒有司法上的公平公正,當然也就沒有經濟和交易秩序的穩定和安全。在原則性的問題上,我們決不能指望司法去越位解決立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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