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富比拍賣行訴四川蘇富比公司侵權勝訴
蘇富比拍賣行訴四川蘇富比公司侵權勝訴
蘇富比拍賣行訴四川蘇富比公司侵權勝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蘇富比拍賣行訴四川蘇富比拍賣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11萬元人民幣等。
蘇富比拍賣行于1744年在倫敦成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拍賣行。“Sotheby’s”是其商號,“蘇富比”是其正式使用的中文商號名稱。
蘇富比拍賣行起訴稱,四川蘇富比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拍賣經營活動、宣傳材料、網站和名片中大量突出性地使用“蘇富比”“蘇富比拍賣”“蘇富比及圖”等,與蘇富比拍賣行未注冊馳名商標“蘇富比”構成混淆性近似;四川蘇富比公司在拍賣活動中使用“SOTHEBY”,與蘇富比拍賣行注冊商標“SOTHEBY’S”構成混淆性近似,侵犯了蘇富比拍賣行涉案商標權。
二中院審理認為,蘇富比拍賣行的服務標識“蘇富比”自1988年起即開始在我國持續使用,宣傳的持續時間和覆蓋地域范圍較廣,在我國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依據現有證據,對蘇富比拍賣行主張涉案“蘇富比”文字商標為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事實予以確認。蘇富比拍賣行對涉案“SOTHEBY’S”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應受到我國法律保護。
法院指出,四川蘇富比公司行為已侵害蘇富比拍賣行的商標專用權,屬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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