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羊雕塑作品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一審宣判
五羊雕塑作品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一審宣判
五羊雕塑作品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一審宣判
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五羊石像"雕塑作品著作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確認原告方及三名作者有署名權,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利歸廣州市人民政府所有,判決還駁回了原告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市政府以第三方參與訴訟
矗立在廣州市越秀公園五羊仙庭景區內的"五羊石像"雕塑,多年來,一直被廣州市民和社會各界看作廣州市的城市標志。近期,當年負
責創作的廣州雕塑院及單位員工陳本宗、孔繁偉和已去世的尹積昌的一對兒女,以廣州市的部分商家未征得其許可使用"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照片,或者銷售帶有"五羊石像"的被控侵權產品包括立體藝術品、旅游紀念品,已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將商家告上法庭。廣州市人民政府作為此案第三人參與了訴訟。
原告:商家使用五羊圖像侵犯著作權
原告方--尹小艾、尹衛崗、陳本宗、孔繁偉和廣州雕塑院在向法院提交的訴狀中稱,《五羊石像》作品系由廣州雕塑院組織單位員工尹積昌、陳本宗、孔繁偉于1960年創作完成,依法屬于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廣州雕塑院和三位作者共同享有(由于尹積昌先生已于1998年逝世,其對《五羊石像》的相關著作權利依法由其繼承人尹小艾、尹衛崗繼承)。
尹小艾等五人認為,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被告家廣超市在店鋪門口處張貼了含有《五羊石像》圖像的大幅宣傳廣告、被告綸章公司在下九路步行街長期銷售包括《五羊石像》等各種復制品,以及被告正佳旅行社在正佳廣場三樓銷售侵犯原告著作權的工藝品。被告的上述行為,均未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沒有為其署名,亦未支付任何報酬,嚴重侵犯了《五羊石像》復制權和署名權,并給原告人陳本宗、孔繁偉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
原告訴求,家廣超市、綸章公司和正佳旅行社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將侵權產品銷毀;分別向其支付經濟損失30萬元、21萬元和8萬元;分別賠償陳本宗、孔繁偉精神損失費3000元、10000元和10000元;并支付律師費、調查費。此外,還必須《廣州日報》、《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五羊石像"屬于所有廣州人
家廣超市認為,其系合理使用五羊雕塑的攝影作品,并未侵犯其著作權;原告只是具有署名權,并不具有全部的著作權。綸章公司認為,原告并不是并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五羊石像》的作者;而且其對五羊石像的臨摹,也并不侵犯其著作權。正佳旅行社認為,《五羊石像》應屬公共財產,是屬于全體廣州人;而且其銷售的目的是為了宣傳廣州,而不是為了營利。
廣州市政府:著作權的真正"主人"是市政府
廣州市政府作為第三人向法院主張, 涉案作品《五羊石像》的著作權應歸廣州市人民政府。因為作品的創作是依照市政府的意志,并由市政府組織、主持,系應由廣州市政府承擔責任的作品。根據史料以及相關的證據證明,提出創作意圖的是當時的市長朱光,并且在其主持下,由廣州雕塑院的職工尹積昌、孔繁偉、陳本宗三人按照朱光市長所提的要求創作,該創作稿也是經朱光市長審定并修改。作品的整個創作過程以及完成后,都是由政府出資并維護。朱光市長是代表當時廣州市政府的意志,對作品創作的整個過程給予指導和支持,因此,除署名權以外的其它著作權應由政府享有,署名權歸尹積昌、陳本宗和孔繁偉三人享有。
法院評判:"五羊石像"屬于廣州
廣州中院判決認為,(一)"五羊石像"雕塑作品創作完成于1960年,創作的目的是為了表達廣州市人民對為廣州市帶來五谷豐登的“ 五羊”的美麗傳說的喜愛和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為此,當時擔任市長的朱光同志向廣州雕塑工作室提出要將該傳說創作成具有圖騰和象征意義的城市雕塑,并且在創作過程中也進行了實際的指導和審查。廣州雕塑工作室的三位員工尹積昌、陳本宗和孔繁偉在創作"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的過程中自始自終是在廣州市人民委員會(廣州市人民政府的前身)的內設工作部門文化局的領導和組織下進行的,并非商業性的創作活動。
(二)廣州雕塑工作室是由廣州市人民委員會的內設工作部門廣州市文化局設立的隸屬于文化局的企業單位(1963年由企業改為事業單位),該室的建制、經費以及工作人員的定級等事項,均由廣州市文化局等單位負責。當時的廣州市文化局并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廣州雕塑工作室更不可能有獨立的地位。在"五羊石像"作品定稿后,將其制成雕塑所需經費由廣州市文化局在企業利潤調整開支,石像工程由建設局負責。五六十年代的中國經濟是計劃經濟體制,在當時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如此大型的城市雕塑工程由于工程量與資金需求量大,創作場地、經費等條件必須由政府提供支持,因此,沒有政府的組織主持,如此大型的城市雕塑僅憑個人的力量是難以完成的。而且,"五羊石像"雕塑作品完成后也是由政府決定陳列在越秀公園。直至今日,"五羊石像"雕塑作品都是由市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維護、財政撥款對石像進行修葺和對放置石像的地方建造綠化等,這說明市政府不僅組織主持了"五羊石像"的創作,并為創作提供了物質技術條件,而且也對"五羊石像"雕塑作品承擔相關的責任。
多年來,集中代表廣州市公共利益的廣州市人民政府對"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的宣傳、管理、維護與開發,不僅有效地體現了對公共利益的維護,而且提升了"五羊石像"的整體價值,其被社會各界作為廣州市的城市標志廣泛使用。
(三)原告廣州雕塑院在《關于"五羊石像"的創作說明》中也明確承認"五羊石像是特殊的職務作品,作品的署名權歸我院職工尹積昌、陳本宗、孔繁偉,但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市政府。"
?。ㄋ模?五羊石像"作為廣州市的標志性雕塑,在該作品完成之日直至1991年6月1日《著作權法》施行前的幾十年時間里,被社會各界廣泛使用,三創作人不可謂不知道,但從來沒有對此提出過異議。在《著作權法》施行后至本案起訴之日止的十幾年時間里,尹積昌等三名作者對社會使用"五羊石像"作品的行為也不曾持異議。
綜上所述,"五羊石像"雕塑作品是在廣州市人民委員會(廣州市政府的前身)組織主持下,并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提供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完成的,而且也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承擔相關的責任,故應當認定廣州市人民政府是"五羊石像"雕塑作品除署名權以外的其它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署名權由三位作者尹積昌、陳本宗、孔繁偉享有。
定分止爭:被告均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原告人只享有署名權,因此被告人只可能侵犯其署名權。家廣超市雖然沒有在裝飾畫上指明"五羊石像"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具體情況,但這主要是因為使用方式限制的原因,同時也不會使社會公眾對"五羊石像"的作品名稱及作者姓名等信息產生歧義。而綸章公司和正佳旅行社銷售的商品主要是供人欣賞的藝術品和日常使用的日用品,亦屬于不適宜將作者的姓名直接在該商品上標明,屬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情況??梢?,被告人上述行為均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權。
法院據此判決:(一)"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權由尹積昌、陳本宗、孔繁偉享有。(二)"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由第三人廣州市人民政府享有。(三)駁回原告尹小艾、尹衛崗、陳本宗、孔繁偉和廣州雕塑院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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