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五常向陳逸飛繼承人索畫敗訴
張五常向陳逸飛繼承人索畫敗訴
張五常向陳逸飛繼承人索畫敗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著名經濟學家張五常起訴陳逸飛繼承人財產所有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宣判,由于張五常沒能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確曾在陳逸飛六幅未完成畫作上簽字,也未舉證證實這六幅畫的存在,故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張五常索畫抵債
張五常出生于1935年,是世界知名的經濟學家,在新制度經濟學方面曾有開創性的突出貢獻,也是陳逸飛的生前好友。
張五常稱,陳逸飛早年因投資房地產資金緊張向自己借款150萬港元,雙方為此簽約確定陳逸飛以七幅油畫還債。之后因陳逸飛再次借款而又補簽了一份合同,陳逸飛在合約中承認增欠三幅油畫。由于陳逸飛并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油畫,雙方同意由陳逸飛繼續創作。1998年,他與妻子到陳逸飛的畫室,陳逸飛將畫室中的油畫交由他挑選,他從中挑選了六幅未完成的內容為水鄉風景的油畫,并在油畫的背面簽上“張五常”的名字,交還給陳逸飛繼續繪制。
2005年4月10日陳逸飛去世,油畫無法繼續完成。張五常于日前起訴陳逸飛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宋美英、陳凜、陳天,索要畫作抵債。
陳逸飛去世后,其水鄉題材的油畫市場價暴漲,一幅《晨曦中的水鄉》一年多前以671萬人民幣成交。業內人士估計,如果張五常勝訴,他得到的這批畫價值至少在千萬元以上。
出示與畫家生前“約定”
庭審中,張五常拿出了其與陳逸飛的兩份合約。其中1995年1月8日合約約定:“(一)陳逸飛現欠張五常油畫六幅(加上以前所欠之一幅,陳共欠七幅)。(二)以上七幅油畫,每幅不能小于八點五英方尺。(三)油畫以水鄉或風景為主題,要有陽光(陽光加霧亦可),且必須是精品佳作。(四)若得張五常同意,陳逸飛可以其他題材之作品代替。(五)張五常有權不接受任何他不滿意的作品,而要求陳逸飛供給其他作品作選擇。(六)若陳逸飛在約定之時間內交不出張五常滿意之油畫,張五常可以每幅油畫30萬港元之價值向陳逸飛收取現金。(七)全部七張油畫定于1995年12月31日交清。”1995年11月17日雙方又約定:“(一)此合約為補充1995年1月8日陳與張所定之合約。(二)陳逸飛于此約承認,增欠張五常油畫三幅(與前約所欠合共十幅)。(三)所有條件與1995年1月8日之合約相同,唯增欠之三幅可于1996年3月30日之前交給張五常。”
爭論焦點
一:畫作簽名是否證明所有權轉移?
被告:即便是在油畫作品上簽上名字,也無法證明所有權的轉移。“在畫作上簽名證明所有權則需要進行相關公證,但不一定借此證明所有權歸張五常。”
原告:為了作證自己的觀點,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銀行匯款憑據單、陳逸飛發給張五常的傳真復印件等證據。而在傳真中,陳逸飛則寫明了所要匯款的銀行以及賬號等。
二:張五常是否享有6幅畫所有權?
原告:張五常與陳逸飛作為交往多年的好朋友,也正因為基于這種信任,陳逸飛讓張五常在油畫上簽字,確認了張五常擁有這6幅畫的所有權,雙方建立的是承攬合同關系。
被告:“在陳逸飛去世后,我處理了陳逸飛很多遺產糾紛,但沒有發現與張五常有所關聯。”被告方的一位代理律師表示。
三:被告是否應向張五常交付6幅畫?
原告:2005年4月10日,陳逸飛突然去世。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其妻子宋美英,兒子陳凜、陳天三人。其中,陳天是陳逸飛和宋美英的婚生子女,宋美英則是陳天的監護人。由于陳逸飛的遺產轉移至其繼承人,三被告應該有義務向張五常返還這6幅畫。
被告:并不認同張五常享有6幅畫的所有權,并聲稱眼下找不到這6幅畫。
一審判決:張五常敗訴
法院審理中,對兩份合約進行了鑒定,確認該兩份合約是真實的。法院認為,雖然合約確實存在,但張五常應對其所有權的存在負舉證責任。但張五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張五常主張的此節事實。而且,所有權的客體應當是現實存在的特定物,而張五常在本案中未能證明其所主張的六幅油畫的存在。因此,張五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張五常對其所稱的六幅油畫擁有所有權,故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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