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見證
婚姻自由的見證
婚姻自由的見證
筆者收藏到一枚《訂婚證書》,是解放區(qū)婚姻自由的有力歷史見證。
證書高寬為20.5厘米×29.5厘米,豎排鉛印,文、圖均為紅色印刷。由填、印的文字可知,證書編號為“訂字第11號”,由晉冀魯豫邊區(qū)“涉縣縣政府印制”。證書右邊是填印的證書正文:“茲有劉喜生、劉金葉情感融洽,心意相投,在雙方自愿原則下,定立訂婚婚約,并于民國三十八年九月八日正式訂婚。此證”。之后是訂婚人及介紹人簽名、手印。證書左邊“附晉冀魯豫邊區(qū)婚姻暫行條例第二章”,共4條。內容主要規(guī)定“訂婚”的條件。如須男女雙方自愿,不得強迫;男方未滿17歲,女不滿15歲不得訂婚;訂婚時不得索取錢物;訂婚須經(jīng)正式登記視為有效等。證書中間及騎縫處均加蓋方形公章。
打碎封建婚姻制度,把廣大勞動婦女從族權、神權、夫權的枷鎖中解放出來,是我們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一個重要任務。1931年12月1日中央蘇維埃政府執(zhí)行委員會主席毛澤東簽署公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1942年5月公布的《晉冀魯豫邊區(qū)婚姻暫行條例》,就是解放區(qū)婦女、婚姻自由的標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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