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拍賣合同示范文本發(fā)布
藝術品拍賣合同示范文本發(fā)布
藝術品拍賣合同示范文本發(fā)布
北京市工商局繼推出《北京市委托拍賣合同》之后,在深入調研基礎上,于日前發(fā)布了《北京市藝術品委托拍賣合同》示范文本。
據了解,該文本在調研過程中曾在宣武區(qū)的主要藝術品拍賣企業(yè)中進行了適用,并于2006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通過“首都之窗網”和“雅昌藝術網”公開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
示范文本正面的表格中詳細列明了需要拍賣行與委托人雙方約定的各項內容,包括:傭金的計算、保管、費用、違約金標準等。背面是合同條款,明確了雙方當事人在委托拍賣過程各個環(huán)節(jié)上的權利和義務。如規(guī)定:委托人有權確定拍品的保留價,拍賣行可對保留價的確定提出專業(yè)性意見;保留價一經確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更改。拍賣行應對保留價保密;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拍賣行不得確認成交。有證據表明拍品在權屬、真?zhèn)巍㈣Υ门兜确矫娲嬖诓粚嵵帲赡軗p害社會公共利益、競買人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拍賣行有權中止拍賣該拍品,并及時通知委托人共同核實;經查證屬實的,拍賣行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委托人撤回拍品。拍賣行在約定的保管期限內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拍品毀損、滅失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參照該拍品的保留價予以賠償;無保留價的,按合同約定標準賠償。委托人參與競買或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自己委托的拍品的,拍賣行有權予以制止或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并解除合同;對拍賣行由此受到的損失,委托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合同中的未盡事宜,雙方還可以書面另行約定或依照拍賣行《拍賣規(guī)則》執(zhí)行,但《拍賣規(guī)則》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為準。
據北京市工商局有關人士介紹,示范文本將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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