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投拍下價值93萬元的6件拍品后,卻拒不為拍品埋單。3月16日上午,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孟先生應支付拍賣公司拍品價款93萬元及利息,另需支付拍品保管費。
委托拍賣公司投拍
2005年11月5日到8日,孟先生在北京參加了由北京誠軒拍賣公司舉行的拍賣活動。孟先生持315號牌參加了11月7日的拍賣活動,以33萬元的價格競得張大千作品《蕭散老布衣》。之后,孟先生按照拍賣規則,委托該拍賣公司競投。
11月8日,該拍賣公司持467號牌代孟先生競拍到錢瘦鐵作品《觀瀑圖》,成交價為10萬元;《松下高士》成交價為13萬元;《隸書七言聯》成交價為2萬元;吳子深作品《遠岫斜陽過橫塘》成交價為10萬元;梁啟超作品《楷書十五言聯》成交價為25萬元。
投拍成功拒提拍品
但競拍成功后,孟先生既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購買拍品錢款及成交價10%的酬金,也沒有取走拍品。拍賣公司在多次尋找孟先生未果后,于2006年9月訴諸法院,要求孟先生支付價款和取走拍品。
構成違約法庭敗訴
法院認為,孟先生委托他人參加拍賣活動,應認定該行為是他真實意思表示。然而,孟先生在競拍成功后,拒絕履行支付拍品價款義務,拒絕履行支付酬金義務,拒絕履行提取拍品義務,已經構成違約。于是,法院作出了孟先生敗訴的判決。
法官點評
承辦法官譚永瑋長期從事拍賣、典當訴訟案件。他表示,按照拍賣規則約定,競買人以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即表明該競買人與委托人之間達成了該拍品的買賣關系。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從拍賣成交日起7日內一次性付清買價款并領取拍賣品,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若買受人未能在此期間內領取拍賣品,造成對該拍賣品的搬運、儲存及保險費,均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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