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師落槌太早 競拍者要求重拍被拒
拍賣師落槌太早 競拍者要求重拍被拒
拍賣師落槌太早 競拍者要求重拍被拒
事件回放
日前,某招投標中心對該市某公司辦公樓向社會進行有底價公開拍賣。經過60多輪的激烈角逐,報價從起拍價的85.2萬元上升至239.1萬元,最終,拍賣師在這個價位落槌,9號競買人競買成功。掌聲尚未結束,8號競買人走上前排,表示自己已舉牌應價239.3萬元,但拍賣師落槌太快,要求重新拍賣。
拍賣師承認,由于拍賣后期,應價的競買人集中在其左側,所以他的注意力被吸引在左側,也可能其右后側的8號競買人未將號牌舉高或舉牌不規范,導致其未能發現,自己有一定的失誤。根據在場其他人員證實,在拍賣師叫第3次落槌之前,8號的確已舉牌。
處理結果
為解決這次突發事件,參加監拍的有關單位負責人、拍賣行負責人以及拍賣師馬上進行緊急商討。
第1次會議作出了落槌無效并以239.1萬元為起叫價重新進行拍賣的決定。會后征求9號競買人意見,9號競買人表示,如繼續拍賣,將不再參加,并將向法院起訴。
接著,相關人員又進行了第2次會議。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規則》的相關規定,經討論決定,拍賣落槌有效。隨后,拍賣師到大廳宣布,9號競買人以239.1萬元競得該標的,拍賣會結束。
拍賣會后,該公司要求扣減拍賣公司的拍賣傭金,并彌補此次拍賣造成的資產損失。
專家說法
根據我國《拍賣法》第十四條“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和第五十一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的方式確定后,拍賣成交”的規定,拍賣師在拍賣現場落槌確認后,表示該拍賣標的已經成交。
這就是說,9號競買人已經合法取得標的物,不存在重新拍賣一說。至于8號競買人由于拍賣師失誤,喪失公平競爭權,情理上有索賠資格,但于法無據。拍賣師有失誤但非故意,只對本公司承擔相應工作責任。對于委托人而言,拍賣公司只承擔與其傭金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委托人提出的該標的市場價在270萬元至280萬元之間,因為拍賣師失誤,造成了30萬至40萬元的損失,于法無據。事實上,該標的保留價為170萬元,成交價已經遠遠高出保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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