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里挖出文物 獎勵誰能有份
地里挖出文物 獎勵誰能有份
地里挖出文物 獎勵誰能有份
日前,一起國內少見的上交文物受獎分成官司,引起了收藏界及法律界人士的關注。河北省成安縣秦家營村的沈瑞林從同村王旭民的承包地里挖出了8件唐代文物后,上交給了文物部門并獲得3.25萬元獎勵,沒想到王旭民隨后將他起訴至法院,要求沈瑞林將政府獎勵與他三七分成。雖然成安縣法院一審判決沈瑞林給付王旭民文物獲利款1萬元,不過沈瑞林對此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訴。此案正在二審階段。
據報道,去年7月6日下午,沈瑞林在王旭民的承包地里起土時,先后挖出了8個大大小小的石像。沈瑞林將這些石像拉回家后,很快就有文物販子聞訊趕來出高價購買。但沈瑞林知道地下挖出來的文物屬國家所有,不能私自買賣,于是就找到了邯鄲市文物部門,要盡快交給國家。
隨后,有關專家到文物出土地點勘查后發現,這里是一處規模較大的古代寺廟遺址,大約為北朝時期到宋代,是我國古代鄴城佛教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家鑒定沈瑞林所交8件文物包括5個身像,3個頭像,從其精美的造型和服裝紋飾來看,可能為唐代石佛造像。盡管殘缺不全,但也十分珍貴,價值上百萬元。最終,這8件文物被到邯鄲市博物館收藏。為了表彰沈瑞林保護國家珍貴文物的行為,邯鄲市博物館獎勵他共計3.25萬元。
原本人們以為事情到此就是一個圓滿的結局了,但是王旭民提出了異議。他說,當初村里挖土隊要給他的承包地起土時,他曾與挖土隊隊長韓某有口頭協議,規定鑒于別人地里起土時不斷挖出零碎文物,他這片地里也可能有文物,如果挖出文物來,等定價后,所得收益要三七分成。現在,沈瑞林在這塊地里挖出了文物,理應履行當初協議。王旭民說,在沈瑞林上交文物后不久,他去找沈瑞林,但對方拒絕履行當初的口頭協議。他只能通過起訴,要求沈瑞林按照事先協議將獎勵款3.25萬元與他三七分成。今年2月25日,成安縣法院一審宣判,沈瑞林給付王旭民文物獲利款1萬元。沈瑞林對此判決表示不服,并且提出了上訴,他認為3.25萬元是國家對他上交文物這種個人行為的表彰和獎勵,而非文物本身的獲利,王旭民無權對國家文物擅自分成。
對于在自己承包土地里挖出來的文物,王旭民究竟有沒有權分得一部分文物獎勵款呢?記者就此采訪了有關法律界人士。上海現代律師事務所周鋒律師認為,沈瑞林上交出土文物并獲得獎勵的行為,符合《文物保護法》規定,不能把國家對于個人上交出土文物的“物質獎勵”混淆為“文物獲利款”。而王旭民并非這次出土文物的發現者、上報或者上交者,因此他不應該分得文物獎勵款。另外,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公民是無權對地下埋藏的國家文物進行利益分成的,而王旭民與挖土隊隊長之間的口頭協議違犯相關法律規定,故是無效的。
不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民法專家徐武生教授介紹,在別人的土地上發現了什么物品并因此獲利的,這塊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是有權要求分得一部分獲利的,這是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的處理精神,但目前對此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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