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的范疇
“文化遺產”的范疇
“文化遺產”的范疇
1.文物
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2.建筑群
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
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
3.遺址
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公約》(信息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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